按:本文摘錄自拉塞爾·柯克《美國秩序的根基》,張大軍 譯,江蘇鳳凰文藝出版社,2018年版,第373-379頁。
殖民地時期的美國沒有正規的法學院,而且在英格蘭受過教育的律師很少。1765年,《印花稅法》(Stamp Act)刺激很多美國人起而反對宗主國政府,這時,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的《英格蘭法律評論》一書在倫敦出版;這本書后來在美國的影響力甚至比英國還大。正如伯克十年后對英國下院所說,布萊克斯通的書在十三個殖民地的銷量幾乎和英國一樣多,盡管雙方的人口差距很大。
英格蘭有律師會館(Inns of Court)、牛津和劍橋的法學教授、博學的法官;美國只有沒受過多少正式培訓的律師,還有布萊克斯通的書做他們的指導手冊。多數對法律感興趣的美國人對自然法、普通法、衡平法以及“英國人的特許權利”的了解,主要是從布萊克斯通的書中獲得的。
威廉·布萊克斯通(1723-1780年)是牛津的首位英格蘭法(區別于羅馬法)教授,后來成為高等民事法院 ( Common Pleas ) 的法官。他的寫作風格通俗易懂,他在法院的許多裁決被寫入案例匯編。他是托利黨人,反對美國革命,主張議會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這都不重要,他的書在美國革命之后與獨立戰爭爆發之前同樣受歡迎。雖然杰斐遜在有些方面不認同布萊克斯通,曾感嘆這位法官讓整個英格蘭都變成托利黨人的天下,可是就連他也通讀過布萊克斯通 ; 布萊克斯通對他的影響可比肩于柯克、凱姆斯和其他法學權威,而杰斐遜曾將后一類法學家的著述片段摘錄到他的《札記》中。
布萊克斯通對英格蘭法律的述評既有洛克的影子,也有孟德斯鳩的影子,不過他主要繼承的是本書第八章所討論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遺產。當時和現在一樣,英格蘭的法律沒有法典化,和歐洲大陸國家的情況不一樣;布萊克斯通的《英格蘭法律評論》實現了一個非常有用的目的:讓“紳士和學者”(布萊克斯通自己的用詞)以及律師能夠從七百年時間里積累的大量先例中找出某種秩序。《英格蘭法律評論》的教育功能在美國更為明顯,而且在布萊克斯通在英格蘭的名聲因邊沁和分析法學派(AnalyticalJurists)的攻擊而減弱之后很長時間,他依然在美國享有很高的聲譽[19世紀之后,布萊斯通的書重新在英國獲得重視,因為他得到后起的歷史法學派(Historical Jurists)的認同]。
美國沒有頒布過全國性的法典,除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這是改版的法國民法典)外,也沒有全面的州法典;在紐約州的詹姆斯·肯特(James Kent)大法官出版《美國法律評論》(1826-1830年)之前,布萊克斯通的書一直是標準的法律參考書。即使在這之后,布萊克斯通有一段時間在某些州和地區還更受歡迎。美利堅合眾國初期的兩位主要的法理學著述家——約瑟夫·斯托里和詹姆斯·肯特——從布萊克斯通那里受益頗多,并多次公開承認這一點。
布萊克斯通在他的《英格蘭法律評論》中一開始便肯定了自然法,而自然法為美國人訴諸議會立法之外的正義提供了背書,雖然布萊克斯通對此并不感到高興。兩股“自然法”思潮在布萊克斯通身上匯流在一起:一股屬于西塞羅、經院學家和理查德·胡克;另一股屬于17世紀的學者格老秀斯和普芬多夫(Pufendorf),以及18世紀的瑞士法理學家布拉馬基(Burlamaqui)。這兩個學派的立場并不總是一致;不過,布萊克斯通本人以及法律觀念受他影響的美國人很少對自然法做細致的區分。
布萊克斯通寫道:“這個自然法和人類一樣古老,為上帝自己所立,因此,與其他任何法律相比,人們當然要優先服從它。它對整個地球、所有國家和所有時代都有約束力;與它相違的所有人類法都沒有任何效力;那些有效的法律都是從這一源頭直接或間接獲得其效力和權威的。”接著,他以類似孟德斯鳩的口吻說,對自然法的應用可依據“理性”和“每個人的具體需要”做變通;他沒有提倡清教徒以前的有關上帝法直接作用于現代社會的觀點。不過,“自然法”很快就成為美國愛國者們呼吁武力反抗君主加議會(Crown in Parliament)的依據。
除了這個半偶然性的結果外,布萊克斯通的書有助于將英格蘭的法律傳統保留在美國;正如丹尼爾·布爾斯廷所說,《英格蘭法律評論》“讓殖民地的律師免于面對制定自己法典的危險誘惑”。布萊克斯通主張維護古老的先例和長期被認可的習俗;如果不是那些很少有專業培訓的美國律師們受到他的影響,已經被驗證過的英格蘭法治就可能因無知或匆忙的臨時應付而失去很多長久的價值。
即使沒有布萊克斯通的闡述,普通法本身也是很保守的(因為它建基于古老的習俗之上),而且能夠擴展和調適(因為沒有成文法典限制它),這種有益的結合是美國所需要的,而且在革命以前,普通法一直是所有殖民地的主流,盡管有時它采用了簡化或修正了的形式。在最初的十三個州以及最終在除路易斯安那(即使那里也部分地存在)外的所有州,普通法都將長期存在:某些州會試圖將美國的法律法典化,但這些企圖都失敗了,或者只能采取最粗糙的形式。美國憲法意在涵括還是依賴英格蘭的普通法?這個問題直到19世紀30年代還在熱烈爭論中,而且即使今天的法律學者們也沒有解決它。不過,這一點依然是對的:盡管今天多數的美國人認為法律是立法機構立法的產物,實際上,美國法律的基石是九百年前在英格蘭開始發育的普通法,而且無數案例還在應用它。
布萊克斯通所描述的那種自然法植根于基督教倫理,它宣揚“人的絕對權利”——也即人的自然自由,其中包括三個部分:“個人安全的權利,個人自由的權利以及私有財產權利。”不過,這些權利之所以絕對,倒不是因為它們不受限制:恰如布萊克斯通所說,“不過,所有人在進入社會時都放棄了他的部分自然自由,以之作為獲得這么貴重的機會的代價;而且作為他們獲得互通商貿之便利的對價,同意讓自己遵從共同體認為應當訂立的法律”。這就是比洛克表述得還要清晰的美國政治的基本準則。
現代人的法律都在宣示著自然法:這一觀點被布萊克斯通及其美國追隨者斯托里和肯特多次重申。所有人都認為普通法最近似于自然法(不管它如何不完美),因為它源自許多代智者的經驗、觀察和共識,而且在其與自然正義相吻合方面已多次經受住考驗。可是,對托馬斯·杰斐遜及其追隨者來說,普通法之所以不受信任,恰恰是因為它是古老的;他們更喜歡現代的東西,徒勞無功地試圖發展出另一套唯獨屬于美國的法律體系。
同時,美國的普通法也受到其非常難對付的英國對手杰羅米·邊沁的攻擊——邊沁曾寫信給麥迪遜總統、幾個州的州長,甚至普通美國公民,提議按照功利主義原則為他們起草一部完美的新法典【邊沁從未到過美國;他最親密的美國朋友是阿隆·布爾,后者在流亡時曾有一段時間與邊沁在倫敦同住,而且他的女兒西奧多西阿(Theodosia)曾將邊沁的部分手稿從法文翻譯成英文】。
不過,麥迪遜比杰斐遜更欣賞普通法的優點,并且對古怪的邊沁的前后不一的信件感到吃驚;他拒絕了那個提議(邊沁最親近的門徒詹姆斯·密爾后來宣稱他可以為印度起草一套全面的法典,盡管他從未踏上那塊土地)。直到 19 世紀30年代,普通法才非常確定地在除法國人創建的路易斯安那之外的所有州成為主流。
肯特和斯托里的帶有說教性的法律著述里面滿是布萊克斯通的理念,為普通法贏取了觀念上的勝利。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說,要是沒有他們的教科書,“我們美國的法律就可能失去其統一性。如果失去統一性,推動不成熟的邊沁式法典的運動就可能會席卷全國,就像拿破侖法典席卷歐洲一樣。如果一開始便從我們的立法機構源源不斷流出成文法,對純粹地方性的規則體系造成沖擊,隨著美國在經濟上變得一體化,我們就很可能會求助于法典,如果我們很久以前還沒有這樣做過的話”。不過,美國的法律一直沒有法典化,因此更加靈活。與英格蘭在個人自由和豁免權方面的先例的聯系也更加緊密。否則,不明就里的美國州立法機構可能已經削減了美國人的實際權利,還糊里糊涂地認為自己在讓美國人擺脫不合時宜的中世紀習俗。
英格蘭的衡平法也逐漸和它的普通法一起被美國的法院接受。在有些美國人——尤其是新英格蘭和邊疆地區的美國人——看來,衡平法更不值得信任,因為它似乎讓法官擁有某種反民主的獨斷權力,而且對笨蛋仁慈。可是,斯托里法官主要憑借著他對衡平法理論的論述,在這個方面也取得了勝利;到19世紀最后二十五年時,就連馬薩諸塞的法院也有了全面的衡平法管轄權。
盡管布萊克斯通并非美國的梭倫,其他新生國家很可能沒有受一個外國法律權威如此大的影響的。直到19世紀中葉乃至更晚,美國多數法官主要的法律知識來源仍是布萊克斯通的書籍,可能還有肯特的書做補充(有些法官確實認為他們可以不需要布萊克斯通——只憑經驗法則斷案)。如果沒有像《英格蘭法律評論》這樣的手冊,司法裁定要粗陋得多。如果沒有布萊克斯通著作中的自然法根基,美國19世紀的法理學歷史可能會大大不同。
當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還是弗吉尼亞邊疆藍嶺山區(Blue Ridge Mountains)的一個小男孩時,他的父親為他購買了在美國出版的首版布萊克斯通的著作【其編纂者圣喬治·塔克(St.George Tucker)認為,普通法不是借著美國憲法才成為全國性的法律】,父子二人一起閱讀這些作品,因為兒子想進入法律界。約翰·馬歇爾將成為美國最偉大的首席大法官,盡管他從來都不是一位優秀的法律學者;在威康瑪麗學院聽喬治·威斯(George Wythe)的系列講座是他為從事法律工作而做的另外唯一的正式準備,當時正值美國革命期間,他在休假。就像他更為博學的同行約瑟夫·斯托里一樣,馬歇爾認為布萊克斯通是法律迷宮中的最佳向導。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在美國最高法院確立其獨立性的當口,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成了它的主事者。
在20世紀的美國,布萊斯通依然是人們學習的對象。英格蘭法律的百科全書式歷史學家威廉·霍爾茲沃斯(William Holdsworth)爵士說,我們已回歸“一種更宏大的法律哲學,它不會瞧不起過去的教訓或者能夠從古老的法律中汲取的智慧。因此,對我們而言,布萊克斯通并非如邊沁所說,是所有變革的敵人,或者是以他的文學才能為已被證實的謬誤辯護的不嚴謹的思想家。相反,他是文學藝術家、歷史學者以及有成就的律師,他將構成舊制度下英格蘭法律肌體的所有紛繁復雜的頭緒編織成一幅和諧一致的畫面,而這就是現今在英格蘭和美國規制著我們的法律的基石”。
大約普通法在美國擊敗其對手的那個時候,阿歷克斯·德·托克維爾寫道,控制著美國政治體系的是某種由律師組成的專業型貴族階層,他們尊重先例和長期確立的權利和習俗,反對魯莽輕率之舉,抑制任性的民主沖動。“如果你問我哪里能找到美國的貴族,我會毫不猶豫地回答,他們不屬于富人,因為富人們沒有共同的聯結紐帶。司法界或法院才是貴族所處之地……一位美國的法官由于享有宣布法律違憲的權利,一直在干預政治事務。他不能強迫民眾制定法律,不過,他至少能促使民眾忠實于他們自己的法律,并與自己保持一致。”
美國的這些律師和法官便是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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