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這幾日,廣西南寧開庭了一個儲戶告銀保監會的案子。
事情得從2019年5月說起。工行南寧分行工作人員時某,到公安局自首,說自己在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部總經理梁建紅的授意下,多次偽造大額存單,將儲戶的錢悄悄轉到梁控制的賬戶。次日,梁建紅被警方逮捕,并被工行解聘。
一個國有四大行分行的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權力不小。一邊是存款業務里的儲戶,一邊是那些急需貸款或用錢的企業。這兩者之間的供需,成了梁建紅牟利的渠道。以前只是牟利,到后來因為個人投資的失敗,梁建紅想到了私吞儲戶存款。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紅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通過中間人找有閑置資金的客戶,到工行辦理大額存款業務,承諾除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外,“企業”愿意額外支付2%的利息。28個儲戶,在工行南寧分行的個人理財貴賓室里,梁某牽線授意,時某扮演企業方代表,在柜臺辦理了2.53億的存款業務。就在這些儲戶的眼皮子底下,他們的真實存單被梁某、時某仿造的假存單,掉包換走。手里的身份證,被以代辦業務的名義借走。儲戶的錢,前腳剛進銀行賬戶,后腳就被轉到梁某控制的賬戶。
2.53億的存款,不翼而飛。
二、
錢沒了,誰來賠償儲戶的損失?
2019年5月,梁建紅被警方刑拘時,其罪名是涉嫌犯職務侵占罪。這個罪名背后的含義是,梁某犯罪,但銀行也有責任。儲戶可以問銀行要賠償。但在起訴階段,梁建紅的罪名被變更為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這個罪名的背后,意味著這是個人行為。銀行沒連帶責任。
案子審了兩年。2021年11月19日,南寧中院做出一審判決:梁建紅因詐騙罪等,被判處無期徒刑;時某及另兩名案犯分獲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28個儲戶,2.53億元存款,除去案發前已返還部分,仍有約1.2億元未歸還。這1.2億,由梁建紅及下屬時某兩人共同退賠。判決書中還表示,梁建紅原所屬單位(工商銀行)是否退賠責任主體并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本院不予評判。
這是擺明了銀行不賠,而兩個被告又根本賠不出這剩下的1.2億元。
官司打了兩年。眼看著這維權路,還前途迷茫。
三、
事實上,不單是這28個儲戶,歷來的存款“不翼而飛”案,其維權之路,都無比艱難。
2021年,有某醫藥企業在渤海銀行的28億存款“被質押”,至今仍結果未卜;另一個上市公司科遠智慧,在浦發銀行南通分行的數億定期存款中,有兩筆共計5.5億元的定期存款,在公司不知情情況下被質押,也是至今沒啥結果。這都還是有頭有臉有資源的大企業大公司,他們常年重金聘有全國最專業的律師團隊。想想普通人遇到這樣的事,有多焦頭爛額。
2019年,太原市清徐縣的丁阿姨在銀行職員的誘勸下,先后在山西清徐農商行存入1200萬元定期。但她拿到的是兩張假的存單回執。錢被銀行職員王某私自轉到自己賬戶。丁阿姨將此事反映到清徐農商行,要求追回款項并要求查看事發時監控視頻。該行負責人以銀行監控只能保存一個月為由拒絕提供視頻。
憋屈的丁阿姨,打了17個月的官司。山西清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儲戶承擔八成責任,銀行僅承擔二成責任。
儲戶在銀行遭詐騙,銀行有沒有責任?
儲戶來銀行辦存款,錢沒了,銀行有沒有責任?
存款人與銀行往往各執一詞。
存款人認為,進了銀行,認的就是銀行。存款被質押、被轉走的操作,一般儲戶怎么可能知情。就像廣西南寧案,有個儲戶說,在商場摔倒,我還能找商場問責。在銀行被詐騙,銀行反倒無責嗎?
28個儲戶辦理大額存單后,存單里的錢當天就被直接轉至梁建紅安排的賬戶。而想把存單里的錢轉到他人銀行卡,需要先把錢轉回本人借記卡,然后再進行轉賬。沒有銀行卡,就需要取現再轉。都是上百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在工商銀行系統內,這種大額轉存有著種種手續上的限制,好幾道流程的審核,甚至需要行長確認。梁建紅怎么可能單獨實現所謂的盜竊行為?這2.5個億,怎么可能是單純的詐騙案、盜竊罪?
不單儲戶有疑惑,連梁建紅本人在法院的辯護詞,都認為自己的行為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她說,受害者對她個人的生活、工作身份都很清楚,業務是基于這個身份,存款人允許她代辦一些操作、滿足她所提的額外要求,也是基于這個工作身份,存單款的快速轉入、取出,還是利用了這個工作身份。這就是利用職務侵占。
但銀行不這么認為。銀行往往默認儲戶是知情的,他們把“存款丟失”的責任,歸咎于儲戶個人沒有保管好存單、密碼、身份證,或者因為貪圖高額回報,聽信騙子的巧言蜜語,著了騙子設下的圈套。像梁某案事情出來后,廣西工行宣傳微博就出來回應,稱:梁建紅是個人犯罪行為,不屬于職務侵占。受害的儲戶,受非法高息引誘,導致資金損失,要自擔責任。
存款不翼而飛案的最后,問題大都被歸為“個人”。
案子結了,不法分子送司法了,但存款也回不來了。
四、
雙方各執一詞,弱勢的是存款人。
存款“丟失”案,銀行與存款人的糾紛,最后都聚焦于存款人到底知不知情,過程中究竟有沒有泄露密碼、有沒有保管好身份證及存單等。事實上,作為存款人,要提供“我不知情、我妥善保管好相關證件了,當時現場發生了什么”,這樣的取證,是很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這些存款詐騙案件,絕大多數都是銀行內部人員所為,或者銀行與其他機構內外勾結,很多原始證據從一開始就被隱藏或破壞。像河南村鎮銀行,就有讓儲戶自己登記真實信息這樣奇怪的事情。誰啥時候存了多少錢,這信息不在銀行系統里嗎,怎么還要儲戶提供?還是說系統原始數據,已經被刪除或破壞?
銀行和儲戶,儲戶是弱勢的那一方,兩者的信息擁有,是完全不對稱的。可是,我們沒有讓擁有信息的那一方站出來自證,卻讓沒有信息的一方,滿世界找證據,用力證明自己是無辜的。這是法律上的鐘響。
另一個鐘響,是銀行內部的系統。這些個金融詐騙案件的發生,就是一面閃亮的鏡子。照出這個系統大大小小的漏洞,有些人如何長期鉆空子,又是如何從上到下一條龍。
現代金融,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上。而這個信用,需要完善的法律和金融機制做金鐘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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