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如同玫瑰,當它盛開之時,有些人會欣賞它的美貌,有些人會享受它的芳香。可有些人卻因為在錯的時間沒有見到這朵玫瑰的盛開,就不惜一切代價去撞個頭破血流,到最后不僅扎了一身的刺,反而還將所有的過錯都歸結到對方身上。
大多數以悲劇收尾的愛情,都是在錯的時間遇上了彼此。愛情無非就是講個你情我愿,通過強硬手段而獲得的愛情,或者是違背道德底線的畸戀,跟剛摘下的花沒什么區別,最終只會慢慢走向凋零。
本案中的李某就是一個典型例子:年僅15歲的他畸戀35歲已婚女教師,慘遭女教師劈腿后引發血案。學生與老師之間這種不正常的違背倫理的戀情,本就是不為世人所認可,可才15歲的他心理為何會如此陰暗,竟然將女老師殺害呢?
由于父母離異,李某從小就跟著父親一起生活,在缺少母親關愛中成長的他,對母愛也充滿了各種向往,甚至還曾勸說過父親再娶。但父親擔心再娶的話,繼母會欺負李某,因此每次當李某說起這個問題的時候,父親都會選擇一笑而過。久而久之,李某便只好打消勸說父親的想法。可由于內心極度缺少母愛,李某的心態逐漸發生了扭曲。
35歲的余某有著非常豐富的教學經驗,在優秀的完成自己的教學任務之余,還能跟同學友好相處。當她得知班中李某因為家庭原因性格孤僻時,對這個孩子產生同情的她,便時常將李某叫到辦公室里對他進行心理開導。
從未體驗異性關愛的李某,在余某時常對自己的開導下受寵若驚,再加上此時正是出于對愛情懵懂階段,李某便將這份渴望被關愛的心誤認為是愛情,隨著兩人之間的交流日漸增多,再一次班級集體出游的時候,李某便對余某表達了自己的心意。
按理來說,被評為優秀教師的余某應該及時將李某這個錯誤的觀念轉變過來,可也正好是在這段時間,因為對方的背叛,余某同丈夫辦理了離婚。受到感情傷害的余某在受到他人表白的時候,或許也是想證明自己不是沒有人要,竟鬼使神差的答應了李某的表白。15歲的少年就這樣同35歲的老師談起了戀愛。
但身為老師的余某在同李某談了一段時間的戀愛之后,很快就清醒了,她知道自己與學生這樣的行為不僅不被世人認可,同樣還違背了自己的教學理念,一旦這件事被他人知道,自己的職業生涯定會就此毀于一旦。
但余某也擔心自己的突然抽身會讓李某的產生過激的反應,于是便開始以各種理由推脫與李某單獨見面。直到李某見到余某從一個陌生男子車上下來,并且還與其摟摟抱抱的時候,李某才發現了不對勁。
晚上李某便拿著自己拍下的照片找上了余某,質問她這到底是怎么回事。余某看著面前稚嫩的少年,這才將自己與男子在一起的事情告訴了余某,然后再以教師的口吻勸說李某:“你現在最重要的就是搞好學業,其他只不過是過往云煙,我對你從來沒有愛情,只有老師對學生的關愛,希望你以后也不要再打擾我。”聽到這句話的李某直接甩門而去。
冷靜下來之后的李某越想越不甘心,自己在余某心中原來只不過是一個招之則來揮之即去的人而已,被欺騙感情的李某認為自己的真心被余某就這樣踐踏一地,心態愈加的扭曲,產生了自己得不到,別人也休想得到的想法。
于是李某便假借生日為由想讓余某最后再陪自己一次,此后就再也不會糾纏她。余某自然喜不自勝,在家中為李某準備了豐盛的飯菜。可她卻不知,李某早已趁著她不注意的時候,在她要喝的飲料中放入了大量的安眠藥。等余某昏昏欲睡之后,李某滿臉微笑地打開了煤氣閥門。
雖然李某已經達到了自己的目的,可逃離現場之后的李某始終無法走出自己殺人的陰影,腦海中一直盤旋著余某死前的模樣,在心理壓力到了極致的情況下,李某選擇了自首,主動向警方坦白了一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因愛生恨,在被余某拒絕雙方之間的戀情之后,產生了殺害余某的動機,不僅在余某喝的飲料中投放了大量安眠藥,甚至還將煤氣閥門打開,這一系列行為都說明了李某存在著明確的殺人目的,想假借煤氣來營造余某死亡的假象,從而掩蓋自己殺人的事實,李某的行為無疑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但因為在案發時,李某年齡并沒有滿18歲,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未成年人是不適用死刑的。因此盡管李某犯罪動機惡劣,但也不會判處其死刑。
同時李某在司法機關還未掌握其罪行時,選擇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存在自首情節。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同樣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終,在法院的審理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0年,緩刑2年。
所謂教師,其基本職責就是要教書育人,書面知識固然重要,但學生品行教育自然也要跟上,身為老師更應該以身作則。如果余某一開始在得知學生李某對自己的心思時,就將其扼殺在搖籃中,或許就不會有如今這個悲劇的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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