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 (專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研究及辯護)
何為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價值性,且被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由此,商業秘密可大概分為兩類,一類是涉技術信息的,另一類是涉經營信息的。在我們撰寫的前幾篇文章中,對技術信息類商業秘密案件進行深度剖析,今天我們來談談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案,而在此經營信息類案件中,我們又重點談談最讓人關注的,最能引起爭議的焦點——客戶信息。
在經營信息案件中,常見的情形是被告人原本是權利企業的經營銷售人員,在工作中掌握了產品的供銷渠道,離職后,自立門戶,成立創業公司,經營與原企業同樣的業務,并將產品銷售給原客戶。當原公司發現自己業務量降低,昔日的客戶被搶奪,失去成交機會,而造成此結果的原因竟是昔日的銷售能手離職,由此往往會訴之法院,認為對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業秘密。
經營消息主要包括與經營活動相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由此,經營信息可分為兩類,一是管理經營方法類的信息,比如特殊的管理模式、決策方式及管理公關等,二是市場情報類信息,比如客戶名單、貿易記錄、供銷渠道、招投標低價及銷售價格、交易習慣、特殊需求等等。無論是技術信息,還是經營信息;無論是管理類的經營方法,還是市場情報,要將之納入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必然要求其滿足商業秘密的三大要件,分別是秘密性、價值性與保密性。我們今天重點探討的客戶信息也是如此。
何為秘密性?秘密性指的是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既非公眾普遍知悉,也非公眾容易獲取(不了解這一要件的,可翻閱我們以往的文章);價值性指的是該信息能夠帶來經濟利益,形成市場競爭優勢;保密性則是權利人有保密意識,對主張的商業秘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為客戶信息,其亦需成立以上三個條件。囿于文章篇幅之因素,我們重點談談客戶信息之秘密性的問題,暫且不對價值性與保密性的進行論述,有興趣的朋友可關注我們后期發表的文章。
盡管不少人稱辦理客戶信息類商業秘密案件很難,但歸根到底案件的焦點多集中于信息的特定性與非容易獲取性。接下來,我們對兩個案例實證剖析。
(一)黃某曾就職于廈門*拓商務有限公司(下稱某拓公司),任公司的高級商務代表,后離職至廈門*承會展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某承公司)。某拓公司發現某承公司的客戶名單與自己的原客戶高度重疊,且某承公司對外所披露的客戶信息也與自己所掌握的一致,便認為公司的原商務代表黃某私自拷貝存儲在公司電腦的客戶信息,在跳槽至某承公司使用,挖走了自己的穩定客戶,因此一紙訴至法院,稱黃某與某承公司侵犯了自家的商業秘密。一審法院支持了某拓公司的請求,認為某拓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屬于商業秘密。黃某與某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某拓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包括客戶名稱、地址、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溝通記錄、成交記錄(意向)、參展情況等,其中大部分內容均可通過公開網站或掃展方式獲得,其他內容亦未涉及客戶的特殊需求、交易習慣等深度信息,且某承公司的參展合同、展會定制的書面流程以及報價單,有些能夠直接通過公開渠道獲得,有些與案件無關。因此,某拓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黃某與某承公司均為侵權。
(二)李某原系某信公司的鞋帽部經理,負責公司的鞋類商品進出口業務。李某在職期間以其丈夫曾某某的名義成立某聯公司,經營業務范圍為批發、零售服裝鞋帽、皮制品及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往后,李某將某信公司的七家外貿客戶介紹給某聯公司作鞋類產品的業務,導致某信的公司的外貿訂單流失。某信公司以李某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向公安機關提起刑事立案,李某隨即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某信公司主張的客戶名單具有秘密性的特征。涉案的客戶名單均為境外客戶,涉及區域廣泛,由李某某多年以公司的名義參加國內及國外展覽獲取,競爭對手一般是難以獲得的,且該客戶名單不僅是境外客戶名稱的簡單組合,還包括公司地址、聯系人、電子郵箱等特定的聯系方式與交易情況,是權利人在公共信息的基礎上通過參加國內及國外展會收集、整理、挑選、談判而形成的,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具有獨特性,且耗費了一定的人力及財力。
什么樣的客戶信息能夠成為商業秘密呢?權利人所主張的客戶信息應當具有特定性與非容易獲取。
一方面,客戶信息應該具備一定的特定性,并且該類信息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及潛在的經濟價值。只有當客戶信息體現出其具有特定性的情況下,方能證實其具有新穎性,方能將之與公知性信息相區別。什么樣的信息具有特定性?此類信息不應是簡單的客戶名稱、地址與聯系方式,不是表層上淺薄的客戶信息,而應當是包含客戶交易動向、意向、價格承受力、交易數量需求、經營規律等深層次意義上的信息。這些信息是權利人與客戶長期交易中經過商量、談判中歸納整理出的深度信息,并非行業人員單憑工作經驗就能獲知的信息,其一定程度上能夠體現出權利人的勞動付出,經努力后而形成的智力成果。
此外,權利人所主張的經營信息不能是一次性、偶然性的短期交易。保護商業秘密之目的在于建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假定權利人并未與客戶形成穩定長期的合作關系,這樣的案件是不存在不正當競爭的基礎,也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根基。但也不是所有因長期交易而形成的客戶信息都具有特定性,權利人僅是與特定的客戶保持穩定交易關系為由,主張該特定用戶就是商業秘密的,也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另一方面,權利人所主張的客戶信息應當是非容易獲取的。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公眾通過網絡方式搜索到相關客戶信息更加深入且便捷,權利人所主張的客戶信息不能表現為客戶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公開且比較容易獲取的信息,不能是通過互聯網搜索或通過線下輕易即能收集。當與客戶在長期溝通交流中,所獲取到的客戶對產品的質量、價格及其他特別需要等資料信息,而這些信息是不能通過通過公開的渠道獲取的,則這些信息可被視為商業秘密,而簡單容易獲取的比如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通過互聯網搜索或通過線下的功夫則能輕易收集的,這樣的信息顯然是不符合商業秘密的“非普遍知悉與非容易獲取”的要求,不能視為商業秘密。
所謂“非容易獲取”,權利人必須是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挖掘后形成的創造性成果,不是本領域人員無需付出一定代價,或單憑職業經歷或知識經驗就能知曉的。引用《侵犯商業秘密裁判規則》書中所列舉的幾種情形來反映“非容易獲取”性,一是組織人員從事專門的客戶信息采集并投入時間和精力進行編撰、整理、提煉;二是開展有針對性的調研活動形成總結資料;三是按客戶特點、經營規模等歸類匯編,或者根據對客戶的公開報道、客戶網頁等進行判斷分析形成的特殊信息;四是對長期商務往來,交易磋商過程的資料進行感知總結;五是逐戶探訪,挖掘潛在客戶并形成的客戶名冊。
對于因客戶信息而被指控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被追訴人而言,其除了用上述的秘密性及保密性等作為辯護理由外,常見的還有以下兩種抗辯要點,一是被追訴人以其所獲得客戶信息均是個人努力的結果,與原公司無關。二是基于信賴原則而產生的交易。
很多被追訴人稱權利人所主張的客戶信息并非為公司獨有,該信息是其在工作崗位期間,通過自身努力所獲取的,因此,其在離職后,使用的自己以往獲得的信息有何違法之處?對此,需要了解交易達成的前后,判斷客戶信息是歸被追訴人個人所有,還是歸企業所有。我們可以通過被追訴人在職期間是否與公司名義與客戶交談,雙方達成交易是否與基于客戶對公司的信譽、品牌及實力的信賴,假定該客戶信息的獲取是員工的職務行為,則該信息應歸公司所有。其次,該客戶信息是否為公司投入時間成本,提供人力及物力編撰、整理而成。
信賴原則指的是客戶基于對被追訴人個人信賴而與該員工所在單位達成交易,在被追訴人離職后,客戶自愿選擇與其交易,此時則應當認定被追訴人沒有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原企業的商業秘密,但以此作為辯護理由時,需注意以下三點。一是該辯護理由多適用于醫療、法律服務等較為強調個人技能的行業領域;二是客戶以往是基于被追訴人的特殊信賴關系才與權利人交易,若被追訴人是利用了原企業的物質條件、商業信譽及交易平臺等才獲得交易機會的,不能適用該規定;三是客戶知曉被追訴人已離職,且是自愿與被追訴人或其新單位交易。
結語: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客戶資源之重要性無需多述,對很多企業而言,客戶信息是影響一家企業生產及發展的重要商業秘密。然而,也不是所有的客戶信息都能成為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有其自身的構成要件,只有滿足所有構成要求,方可獲得商業秘密在法律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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