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導語:最近,國家嚴打針對老年人的詐騙案件,最高檢也公布了6起打擊整治養老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這6起案例里,涉及到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其中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是重罪,也是涉保健品“詐騙”案、養老詐騙案老板、高管最常觸犯的罪名。
司法的權威在于公正,公正的前提在于準確適用法律。筆者作為專門辦理此類案件的刑事律師,自然有必要談談此類案件的老板、高管如何去行使辯護權,由于專業的局限性,而這種辯護權往往是需要律師去幫助其實現的。
一、法定代表人如何辯護?
涉保健品“詐騙”案、養老詐騙案往往都是以公司的名義開展活動的,而公司往往離不開法定代表人。在司法實踐中,法定代表人通常分兩種,一種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注冊成立時使用他的身份資料,公司的經營管理、利益分成等等都與他無關,他也不了解公司是如何運作的。這種情形下,在辦案機關調查核實清楚之后,以無行為則無犯罪為由,往往不再追究掛名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在這種情形下,掛名的法定代表人一定要積極主動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或線索,讓辦案機關盡快確認這些對自己有利的事實,為“無罪”做好準備工作。
另外一種情況則復雜得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還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實質股東。這就涉及的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公司的股東如何辯護的問題,后面將會詳細分析。
還有一種情況與掛名法定代表人相似的情形是掛名股東。雖然名義上持有一定的股份,但沒有參與經營管理,也沒有按名義上的股份去分享利益,對公司的運作情況不知情,這種掛名股東、掛名股份只是為了便利公司注冊而用,面臨的法律后果與掛名法定代表人并無本質區別。
二、公司老板、股東如何辯護?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老板、公司股東往往是保健品“詐騙”案、養老詐騙案作為主犯重點打擊的對象,如果涉及的犯罪是詐騙罪,涉案金額50萬以上,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下,量刑起點是十年以上;如涉案金額幾千萬以上,量刑往往是15年到無期,這是很殘酷無情的事情。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老板、公司股東根據對公司決策、公司經營管理的參與程度不同又細分為以下兩種情形:一種是只負責投資、不負責經營管理,有盈利則分享利益,無盈利則分擔虧損的模式。這種模式下,往往會被辦案機關高度懷疑為遙控者,幕后操縱者,難脫安全。為此,這種情形的老板、公司股東應提供相應的不參與公司決策、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證據材料與線索供辦案機關去查證、去核實。有些精明的老板,在公司成立之后就與公司總經理“約法三章”:只負責投資、不參與決策與經營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應當在合法的范圍內運作。
換言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并不必然與犯罪行為掛鉤,還要考慮到投資者(老板或股東)的主觀故意(主觀上是否明知公司的運作情況)與客觀行為(客觀上是否有操控、指示與管理行為等),只有根據全案證據材料,根據刑法的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才能確認是否為指控的犯罪,尤其是詐騙犯罪。
另外一種情形指的是公司的老板、股東是名副其實的實控人、管理者,既參與分享利益,又參與公司決策和經營管理,司法實踐中,大多是這種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要想將自己從主犯中脫離出來,往往是不現實的,反而會加深辦案機關的反感。在這種情形下,案件的辯護重心集中在公司的運作模式是否構成詐騙犯罪(關于案件罪名如何辯護,詳見筆者其他文章),以及是否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材料來證明。當然,附帶辯護的是否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有利情節。
三、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管如何辯護?
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管(非股東)往往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公司的運作狀況往往是知情的。在公司的老板未歸案之前,有些地方的判決是將其當作主犯去處理的。因此,作為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管,一方面要為公司的運作模式是否構成詐騙犯罪去辯護,另一方面還得論證自己雖參與經營管理,但實質上聽命與人、獲利甚少,是一種高級打工者的角色,去爭取從犯的有利情節。因為從犯的量刑與主犯天差地別。當然,也不可忽視自首、立功等法定的有利情節。
無論是公司老板、股東也好,還是公司總經理、其他公司高管也好,除了案件定性(罪名)辯護、主從犯辯護、其他有利情節辯護外,也不可忽視涉案指控金額的辯護,在筆者辦理的某保健品詐騙案中,指控金額為三千多萬,最后法院的判決金額為600多萬,無論是主犯還是從犯,最后的量刑明顯比原來指控的量刑建議要輕。
總而言之,刑事辯護是一門技術活,也是細節活,努力去爭取,才可能有光明的未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