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刑事案件以及刑事辯護有其自行的運轉規律、自身的特點,圈內人大多了解,但圈外人往往不明白。因此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家屬與律師溝通起來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障礙,甚至“雞同鴨講”、恍若隔世。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理清刑事辯護、刑事案件的基本規律。
一、刑事辯護沒有定心丸
很多當事人及其家屬希望律師能給他們定心丸,尤其是對案件結果的期望值方面。比如說對案件有幾成把握?有幾成勝算?能不能保證結果啊?能不能風險收費?刑事訴訟期限是多久?等等。對于這些問題,任何一個專業、靠譜的律師的回答往往不會令當事人滿意,因為刑事辯護也從來沒有“定心丸”,有很多因素并不是律師所能掌控的。
比如有當事人及家屬問:刑事案件一審期限多長?問這問題的人往往希望能夠得到一個肯定的答復。但實際情況怎么樣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等條文規定,一般情況下,一審審判期限為2-3個月不等;對于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以在一般審限的基礎上延長3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延長的,可以報請最高院批準在上述審限的基礎上再延長。若改變管轄,則重新計算審限;若補充偵查,偵查完畢后也是重新計算審限。如果審判過程中出現需要中止審理的案件,需中止審理的原因后才能恢復審理,具體時間也是不明確的,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甚至司法實踐中還會受疫情因素的影響。因此,一審階段的期限具有諸多的不確定因素,無法給當事人一個確定的期限。
影響案件訴訟結果的,除了客觀上證據和法律方面的因素,辯護因素,可能還有利害關系,主觀上司法人員的認知也會影響案件的走向。具體理由詳見筆者以前所寫的《為什么說刑事辯護沒有“定心丸”?》一文,這里不再重復。
二、成功案例和類案只是參考,因為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得從頭開始
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家屬在找律師時,往往將律師所辦案件的成功案例以及辦理類似案件的經驗、結果看得很重,往往會將上述思路代入到自己的案件里面。但正如這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一樣,世界上也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案件。刑事辯護的環境和規律顯示:每一個案件都是完全不一樣的挑戰,會遇到不一樣的證據和事實,遇到不一樣的檢察官和法官,遇到不一樣的審委會和上級法院,再多的成功案例,都不能作為下一個案件成功的保障,都得從零開始。
如筆者《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得從零開始》文中所述,成功案例和類案只有一點點參考價值,但參考價值不大。由于每個案件具體案情細節不同、各地司法人員認識不同、律師辯護爭取不同,其他因素不同,結果就有可能不同。在這個地方成功的案件,在另外一個地方可能就會遭遇失敗;在某個地方遭遇失敗的案件,放到另外一個地方卻有可能變成成功;以前在同一地方成功的案件,現在卻有可能遭遇失敗,反過來的情形也有可能。隨著時空以及案件因素的變化,都會導致不確定的結果存在。換言之,再多的成功案例,都不能作為下一個案件成功的保障,都得從零開始。
三、刑事辯護不是紙上談兵,法律咨詢難以解決關鍵性問題
刑事辯護是對抗性很強的訴訟活動,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需要律師與當事人的身體力行。因此,法律咨詢及其咨詢方案的貫徹實施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首先,法律咨詢解答是一個靜態的過程,只針對現有的材料作出的分析評判。而刑事辯護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隨著閱卷的情況、證據材料的變化、案件事實細節的不一致,甚至庭審的動態變化,導致案件的走向都存在一定的變數。這些在法律咨詢中是體現不出來的。
其次,法律咨詢解答的最佳實施者就是解答者本人,世上也沒有技能完全相同的兩位律師,每一位律師的履歷、天賦悟性、專業技能具有專屬性、各不相同的,因此,刑事律師的專業技能是具有不可替代性。律師行業如同醫生行業,不同醫生、不同專家操刀動手術的刀工、技術是不一樣的。
最后,法律咨詢雖然是律師專業能力、經驗智慧的體現,但是在沒有具體經辦咨詢案件之前,還是停留在“紙上談兵”的層面上。“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何況每一個案件都有自身的特點,都有不同于以往其他案件的地方。因此,不要高看以往的成功案例(已成過往),更應看重律師的專業功底、辦理具體案件的經驗智慧、技能技巧。正所謂“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
四、刑事律師的職責是辯護,是發現問題與展示問題,解決問題的是司法人員與司法機關
這個涉及到刑事律師的角色與定位,也是當事人及家屬最不容易理解、最容易產生誤會的地方。很多當事人及家屬以為,我花錢請律師,就是為了解決案件問題、達到訴訟目的的,你說是不是?這種心理很普遍,但這就是典型的對律師角色及定位的錯誤認識。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通俗地說,律師只有當事人賦予的辯護權,通過發現問題、展示問題來實現辯護權,而不具備對案件結果的決定權、處理權,因為那是辦案人員、辦案機關的權力,換言之,解決問題的權力在辦案機關、辦案人員。
五、對案件結果預測不可過于樂觀,也不可過于悲觀
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的運作規律,在概率方面沒辦法精確到具體幾成、百分比多少,因為有些因素不是當事人與律師所能把控的。很多情形下,百分之八九十、甚至百分百的概率都有可能變成失敗,而百分之一以下的概率都有可能成功。因此,當事人和律師所能做的,就是盡心盡力將自己能把握的因素做到極致。在心理學方面,一種比較科學的心態在于,當事人及家屬對案件結果不可過于樂觀,也不可過于悲觀。既積極爭取,又順其自然,理性地面對人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