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A貨代公司擅長運營歐洲專線,但其客戶恰恰需要安排一批調味料運至美國,而A貨代公司知曉B貨代公司擅長運營美加專線。為了賺取差價,于是A貨代公司接受其客戶委托后,轉手委托B貨代公司安排該票貨物,從中國深圳陸運至中國廣州,后海運至美國紐約,最后陸運派送至指定收貨人處,并在托運時將該票貨物的裝箱單、發票發給B貨代公司,其中商業發票載明,貨物總價共10萬美元。隨后B貨代公司將國際海運“雙清包稅”運費賬單發給A貨代公司, A貨代公司隨即全款支付運費2萬元人民幣。但A貨代公司自2021年1月1日交運后,案涉貨物一直下落不明。
A貨代公司遂于2021年11月11日訴至海事法院,要求B貨代公司賠償貨值損失10萬美元并退還運費2萬人民幣。
二、爭議焦點
非實際貨主的A貨代公司否僅以商業發票主張貨值損失?
三、法院判決
B貨代公司賠償A貨代公司運費受損失2萬人民幣,駁回A貨代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律師評議
本案具有涉外因素,雙方未約定涉外法律適用,案涉起運地在中國,案涉運輸方式包括陸運、國際海運,系典型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A貨代公司是托運人,B貨代公司是多式聯運經營人。
A貨代公司將案涉貨物交運已近1年之久,B貨代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將貨物交付收貨人,A貨代公司據此主張貨物已經滅失非常合理。
在A貨代公司、B貨代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貨物滅失發生在哪一運輸區段的情況下,根據《海商法》第五十五條關于“貨物滅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規定,本案貨物滅失的情況下,B貨代公司的賠償額應按照其實際價值計算。
A貨代公司主張貨物價值為10萬美元,并提交了裝箱單、商業發票作為證據,但裝箱單、商業發票均為A貨代公司單方制作的文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A貨代公司提交的箱單、發票不足以證明本案貨物價值,也不足以證明A貨代公司就案涉貨物已實際遭受損失。
故而法院最終僅僅支持了A貨代公司要求全額返還運費的主張,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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