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04年8月1 日的晚上,湖南長沙市的一名出租車司機黃中權遭到一名歹徒的搶劫,在追趕歹徒的過程中,他開著出租車將這名歹徒撞倒,歹徒搶救無效死亡。后來,黃中權因為故意傷害罪被判處了3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賠償三萬多元。在當時,關于黃中權究竟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一時間引起了人們熱烈的討論。
出租車司機撞死歹徒
出租車司機黃中權當年31歲,有著十二年的駕齡。1995年的時候,他從部隊退伍,曾經開過中巴車,在2002年的時候他開始開出租車。
2004年8月1日的晚上,黃中權在當地一個賓館前等客人,過了一會走過來兩名男子要坐他的車,上車后,這兩個人一個坐在前排,另一個坐在了后排。
當出租車開出去不到一公里的時候,行駛到了一個僻靜的地方。這個時候,坐在前排的那名男子突然用刀架住他司機黃中權的脖子。
這兩名歹徒當時將黃中權身上的二百塊錢和一部手機搶走,將出租車的鑰匙扔到了外面,然后下車叫了一輛摩托車逃走。
為了要回自己被搶走的東西,黃中權連忙下車找到了車鑰匙,然后開著出租車去追摩托車,在追上摩托車以后,為了讓摩托車停下來,他用出租車輕微撞了一下摩托車的前輪。當時,摩托車并沒有被撞倒,但是那兩個歹徒還是下了摩托車,然后分頭逃竄。
黃中權開車追向其中一名歹徒,在追到一個十字路口欄桿旁的時候,終于追上了這名歹徒。這個時候,黃中全距離這名歹徒大概有兩米遠,這名歹徒拿出了刀子不停晃動,威脅黃中權不要再追了。
兩個人在這里僵持了大概十秒鐘,然后這名歹徒繼續逃跑,于是黃中權就開車撞向了這名歹徒。結果歹徒被他撞倒,這時候黃中權趕快撥打了電話報警。
當警察來到現場以后,迅速將現場封鎖,然后將受傷的歹徒送到醫院搶救,并將黃中權帶回了派出所留置詢問。
這名歹徒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為因巨大外力導致的身體多器官破裂而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三天后,出租車司機黃中權被刑事拘留。
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人
黃中權被拘留以后,這個事件在長沙當地引起了很大反響,關于他究竟該不該負刑事責任的討論分成了兩個方面。
有的人認為黃中權與歹徒搏斗,應該算是正當防衛,對面持刀的歹徒,如果下車,肯定會有生命危險。而我國法律也規定,在公民遇到暴力犯罪的時候,有行使“無限防衛”的權利,造成對方重傷或死亡的,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但也有人認為,黃中權開車撞人的行為,明顯是過激了。在當時,歹徒的搶劫行為已經結束,也沒有對他造成生命上的危脅,而且就算要正當防衛,也沒有必要開車把對方撞死,黃中權的行為應該屬于防衛過當,這是應該受到刑事處罰的。
黃中權被拘留以后,他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瞬間面臨著經濟上的危機,他的妻子抱著只有一歲的孩子以淚洗面,她說道:
如果自己的丈夫因此被判刑就太不公平了……那名歹徒年紀輕輕為什么要搶劫呢?我們這樣老實工作為什么要被判刑呢?
當時很多出租車司機都很同情黃中權的事情,他們從黃中權的遭遇中也聯想到了自己,出租車司機們因為工作性質的原因,一般都會在身上多帶一些現金,也正因為這個原因,出租車司機也成了被搶劫的重點高危人群。如果黃中權因此被判刑,他們感到很委屈,以后開出租車還有什么安全可言。
為此,長沙的出租車司機們自發地湊錢給黃中權請律師,還制作了倡議書,一起聲援黃中權。
法庭審判
到了第二年的3月18日,這起備受矚目的案件在當地法院開庭審理,當日庭審現場坐滿了旁聽的群眾。
在庭審過程,公訴方和被告方就黃中權的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展開了激烈辯論。
被撞死歹徒的父親也在庭審現場,他認為,自己的兒子就算是犯了搶劫罪,最后也是應該由法律來懲罰,而不應該由黃中權開車撞死。他要求黃中權賠償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十二萬,并追究黃中權的刑事責任。
到了3月23日,當地法院一審宣判黃中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他三年半的有期徒刑,并賠償對方家屬36998.78元。
法院認為,黃中權開車撞死歹徒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當時歹徒已經逃離犯罪現場,犯罪行為已經結束,在之后黃中權追趕歹徒的過程,歹徒拿出刀子也是威脅黃中權停止追趕,并沒有對他造成繼續侵害,因此黃中權并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但歹徒本身有重大過錯,所以對黃中權減輕處罰。
一審宣判以后,雙方都表示不服,將向上級法院進行上訴。
8月30日,在一審宣判五個多月后,這個案件迎來了終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和被告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宣判。
引起熱議
終審判決以后,可謂是一石擊起千層浪。當時很多人都對這個案件議論紛紛,特別是長沙市一些出租車司機對這樣的判決結果表示很不理解。
他們覺得,就算黃中權是防衛過當,判個緩刑也就差不多了,而現在黃中權卻要在監獄里度過三年半,還要給歹徒賠償,他們感到很委屈。
在他們看來,黃中權是反抗搶劫的英雄。在當年,光長沙市每年被搶劫遇害的出租車司機都有十多個,很多在晚上開車的司機幾乎都被搶劫過。當出租車司機們遇到搶劫的時候,如果不去追趕,那歹徒就跑掉了。要是追上歹徒下車搏斗的話,手無寸鐵的司機很可能也打不贏歹徒。如果報警,等警察來了,歹徒早就沒影了。
所以,對于出租車司機來說,汽車就是他們唯一用于自衛的武器,只有利用汽車這個武器,才有可能抓到搶劫自己的歹徒,面對持刀的歹徒,開車撞他可能是出租車司機唯一的選擇。
而黃中權的結果,卻讓司機們猶豫了,如果這樣的行為不算是正當防衛,那他們還有什么辦法來保護自己呢?
反思
從整個社會導向上來說,其實我們國家還是鼓勵見義勇為和歹徒斗爭的,但現實的問題是很多人分不清什么是正當防衛的范圍,只是簡單地認為,只要是抓歹徒就是正確的。
在黃中權的這個案子中,我們可以看到:在黃中權開車追到歹徒,然后和歹徒對峙十秒后,歹徒繼續逃跑的行為,我們可以看出歹徒并沒有對他繼續實施侵害,而這個時候的黃中權是沒有行使無限防衛的權利的。
而他為了追回自己的損失(200元錢和一部手機),就開車撞向了歹徒,從而結束了歹徒的生命,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已達到犯罪的起點標準。
另一方面,如果黃中權的行為被判定為無罪,我們可以想象,如果以后再發生搶劫出租車司機的犯罪時,司機都像黃中權一樣,開車撞歹徒。而那時候的歹徒為了避免自己被撞死,也許也都會先下手為強,直接殺死司機。
從人情的角度來看,黃中權的遭遇確實值得同情,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他也應該接受法律的懲罰。用車去撞擊歹徒,這不是一個值得推薦的防衛辦法,很可能造成一些難以預料的結果,這樣的“正義”行為是很難操控的,但法律所保護的正義只能去看事情的最終結果。
參考資料:
瀟湘晨報:《被搶的哥撞死劫匪 法院終審判決的哥入獄服刑》
人民網:《長沙的哥撞死劫匪案一審判決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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