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鳳生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起拖欠勞動報酬典型案例》第1號
2015年12月4日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葫蘆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某建筑公司)與某某集團簽訂合同,由某建筑公司負責承建葫蘆島市龍港區某小區其中六棟住宅樓的工程。被告人王鳳生作為某建筑公司該公司項目負責人承建該小區15號樓的施工工程。王鳳生先后找到劉某(力工)、岳某某(放線工人)、喬某某(散水工人)、田某某(水暖工人)、滿某某(抹灰、砌磚工人)、于某某(外墻保溫)等人,隨即開始施工。該工程于2011年10月交工,期間某建筑公司負責人宋某某多次以現金、轉賬等方式將工程款支付給王鳳生20余筆,總金額達230萬余元。在工程結束后,王鳳生便更換電話號碼失去聯系,工人多次尋找王鳳生,王鳳生均以“現在手里沒錢”“甲方未結賬”等言辭推脫工人,拒絕支付工資,后王鳳生在給個別工人打下欠條后便再次失去聯系。因某某集團與某建筑公司(王鳳生承建的15號樓工程)無法結算,為此某某集團于2013年1月16日將上述情況公告于葫蘆島日報,但因未找到王鳳生,造成工程無法結算。經龍港區勞動監察大隊核實,王鳳生共拖欠工人工資達50余萬元。2014年1月13日,龍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向某建筑公司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其支付工資,1月22日某建筑公司先后分別支付劉某、于某某工資款10萬元和5萬元。被告人王鳳生被抓獲后對其通過更換電話號碼、推脫等方式將工程款以隱匿、轉移,拒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對欠款數額存在異議,后經過王鳳生與上述工人逐一核對賬目,欠劉某178500元(某建筑公司已支付10萬元),欠岳某某10000元,欠喬某某4000元,欠田某某30000元,欠滿某某60000元,欠于某某65000元(某建筑公司已支付5萬元),應欠勞動者工資共計347500元。2014年12月,葫蘆島某建筑公司將此款全部支付。
【裁判結果】
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鳳生作為某建筑公司名下的項目負責人是工人工資發放的實際主體,在收到工程款后逃匿、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龍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對某建筑公司已下發并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被告人王鳳生作為某建筑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因其逃匿行為導致某建筑公司在收到責令改正決定書后無法找到被告人王鳳生,應視為該決定書已經對被告人王鳳生送達。被告人王鳳生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正確,應予確認。鑒于被告人王鳳生自愿認罪,在提起公訴前已經由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人工資,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王鳳生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典型意義】
一段時期以來,部分地方用工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現象比較突出,廣大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成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主要受害者?!缎谭ㄐ拚福ò耍吩鲈O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各級法院高度重視運用法律手段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認真貫徹執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規定。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對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鄧小琳,四川法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四川省企業經促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13348992456)
徐成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起拖欠勞動報酬典型案例》第2號
2015年12月4日
【基本案情】
1999年被告人徐成海與林殿杰、崔淑霞投資成立吉林市金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主營日用百貨等批發零售。被告人徐成海為對外投資,于2008年10月22日與張建軍投資注冊成立吉林市大德投資有限公司,兩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被告人徐成海。
2008年11月,蛟河市盛財煤礦投資人冷淑奎找被告人徐成海為其煤礦投資。同年11月18日,冷淑奎作為甲方蛟河市盛財煤礦法人代表,徐成海代表大德投資有限公司作為乙方,大德公司的股東張建軍作為丙方,三方簽訂《合作協議書》,由甲方以整合后的蛟河市盛財煤礦及全部固定資產和大型設備、材料出資,乙方、丙方出資1200萬元,對盛財煤礦改造和開采。利潤按甲方47%,乙方45%,丙方8%比例分配,合作期限為自乙、丙方第一筆資金到位之日起至本礦區域內資源枯竭停采止。2011年5月16日,三方簽訂《解除合作協議書》,甲方和丙方放棄了盛財煤礦,由乙方大德公司獨自經營,乙方補償給甲方1萬噸原煤及現金30萬元,如兩年內甲方不能拉足1萬噸原煤,煤礦所有權歸甲乙雙方。2011年12月拖欠侯建鋒、張廣秋等174名工人工資33.9萬余元,由市財政借款發放給工人29萬余元(有部分工人未來領?。?。2012年8月,蛟河市勞動監察大隊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徐成海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資。2011年5月至2012年年末,被告人徐成海經營的吉林市大德投資有限公司和吉林市金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拖欠公司員工林殿杰、張揚、梁志強、孫明研等11人的工資38萬余元。2013年3月28日,吉林市勞動監察支隊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徐成海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資。
【裁判結果】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成海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其實際經營蛟河市盛財煤礦期間拖欠的工人工資和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吉林市大德投資有限公司和吉林市金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工資,數額較大,經勞動監察機關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徐成海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典型意義】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寫進《刑法》,經過幾年的打擊,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該類犯罪還時有發生。作為一名企業的經營者應當合法經營、誠信經營,當企業經營出現困難時,要正確面對,妥善解決,而不能采取逃避的方式進行處理。本案被告人由于經營不善導致虧損,卻逃之夭夭,導致大批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無法兌現,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判處罰金,彰顯《刑法》的打擊力度。
(鄧小琳,四川法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四川省企業經促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13348992456)
袁巧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八起典型案例》第1號
2014年7月23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縣華夏工藝廠(系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其與丈夫夏根發(另案處理)共同經營該廠。自2011年年初開始,該廠長期拖欠工人工資。2011年9月初,袁巧娥與夏根發突然逃匿,手機關機無法聯系。9月9日,云和縣人事勞動保障局發出指令書,指令華夏工藝廠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同日,云和縣人民法院對華夏工藝廠的機器設備進行了財產保全。9月21日,因袁巧娥與夏根發未如期履行,云和縣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調查。10月8日,袁巧娥到云和縣人民法院核對拖欠的工人工資情況。經法院判決和調解,華夏工藝廠拖欠工人工資共計人民幣290270.52元。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變聯系方式。2012年1月15日,該案被移送至云和縣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1月19日,袁巧娥自動到云和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浙江省云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29萬余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袁巧娥在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袁巧娥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袁巧娥服判,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勞動者權利保護體系。通過刑法的強力介入,打擊惡意欠薪,震懾無良雇主,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本案中,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達29萬余元,且經云和縣人事勞動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改變聯系方式,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該案的審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罪要件,該罪主觀方面應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拖欠的勞動報酬需達到數額較大,并要以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為前提,目的在于在加大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避免了刑罰的過度干預,有助于維護市場經濟健康有序運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鄧小琳,四川法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四川省企業經促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13348992456)
付德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八起典型案例》第2號
2014年7月23日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被告人付德紅在浙江省湖州市經營服裝廠。2011年11月19日,付德紅因經營不善,為逃避高利貸及支付工人工資,攜帶1萬余元潛逃至安徽省合肥市、湖南省株洲市等地藏匿,拒不支付工人工資共計11萬余元。后經湖州市吳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2012年7月27日,付德紅在湖南省株洲市被抓獲。
【裁判結果】
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付德紅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資,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付德紅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能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付德紅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宣判后,付德紅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惡意欠薪問題,是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逐漸暴露、凸顯的問題,在人口流動日益頻繁和勞動力高度聚集的背景下,這關乎廣大勞動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權益的保障,關乎人民群眾的生活安定感和幸福感的實現,更關乎社會整體秩序的穩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的保護。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來,人民法院處理了一批惡意欠薪案件,有效地打擊了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分子,營造了和諧的社會氛圍。本案中,被告人付德紅為逃避支付勞動報酬,隱匿個人行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同時考慮到付德紅歸案后的認罪表現予以從輕處罰,做到了罪刑相適應,罰當其罪。該案的審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罪要件,充分發揮了人民法院保護民生的職能作用,為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穩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鄧小琳,四川法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四川省企業經促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13348992456)
陳聯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拖欠73名公司職工14萬余元工資后逃匿,被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庭審期間自覺履行了法定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擊拒不執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第1號
2015年2月15日
執行法院:重慶市開縣人民法院
執行案由: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申請執行人:袁祖桃等65人
被執行人: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08年12月5日,陳聯會、雷必容出資設立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從事針織品加工銷售業務,公司住所地為重慶市開縣。截至2011年6月,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累計拖欠袁祖桃等73名職工工資共計144474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聯會逃避支付工人工資。同年7月、8月,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職工為此多次群體上訪。8月10日,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陳聯會下達了限期支付拖欠職工工資告知書,陳聯會未予理會。2011年9月,袁祖桃等65人依法向開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年11月,開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由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支付袁祖桃等65人工資合計124311元。
由于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義務,袁祖桃等65人依法申請強制執行。開縣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后,查封了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遺留在租用場地內的機器設備。經依法評估后,開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開拍賣。由于機器設備陳舊,無人競買,兩次降價后流拍。開縣人民法院對以上設備進行公告變賣,亦無人購買,申請執行人也不同意以該設備抵償債務。其間,陳聯會始終不予露面。2014年1月26日,開縣人民法院經研究后認為,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及人數眾多,數額較大,其行為涉嫌犯罪,于是決定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同年5月22日,陳聯會在昆明機場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間,陳聯會通過家人向袁祖桃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資124311元。
2014年11月27日,開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追究陳聯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陳聯會將沒有到法院起訴的另外8名職工的19313元勞動報酬也支付完畢??紤]到陳聯會有認罪悔罪的實際行動,開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從輕判處陳聯會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10000元。
【典型意義】
在該系列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高度重視追索勞動報酬等與群眾生計休戚相關的案件執行,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聯系,依法進行了打擊,提高執行威懾力,效果良好。該案順利執結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決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都必須自覺執行,不能心存僥幸,抗拒、逃避執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鄧小琳,四川法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四川省企業經促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13348992456)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認定、立案標準、量刑標準(2018最新版)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企業系指用人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單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兩戶一伙”)。
二、主觀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發生。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應認定故意。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克扣工資或罰款的。
三、犯罪客觀方面:在犯罪客觀要件方面,應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二)、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范圍。應比照職務侵占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認定構成的幾種情形:
1、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察大隊已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2、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向用人單位送達《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仲裁不論是否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程序,均構成。
3、各級法院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民事判決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判決書已生效或雖因勞動者提起上訴而沒生效但用人單位沒有提起上訴的。
4、各級信訪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文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5、具體來說是行為人采取了欺騙、隱瞞等非法手段,達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首先,我國刑法采取“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因此拖欠勞動報酬的數額上應該有限制。二是時間上也要作出限制。三是程序上也要作出限制。如之前需通過勞動仲裁并有仲裁裁決或有相關部門的責令、判令支付薪水的文書等。
四、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客體是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資關系,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關于本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認定及適用,在司法實踐中尚存在諸多爭議和混亂,值得進一步研究。
一、本罪的適用應遵循刑法謙抑性原則刑法手段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手段,其代價是非常昂貴的,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并不是最有效或者最合理的手段。因此,近年來有學者提出了刑法謙抑性原則,即刑法應當盡量不介入社會生活,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為最后手段去調整某些特定的社會關系。設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初衷本來是通過嚴厲的刑法手段來懲罰和預防近年來頻繁出現的惡意欠薪行為,從而保障勞動者的財產權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但一般的勞資糾紛應由市場主體借助市場機制自行解決,只有較為嚴重的勞資糾紛才涉及到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調整。刑事處罰作為最后保障,應當在窮盡民事、行政救濟之后,不動用刑事制裁不足以保護法益的情況下再行介入。在前置的民事、行政救濟手段窮盡后才動用刑事救濟手段,可以充分發揮民事、行政救濟手段的作用,同時體現刑罰的嚴厲性,進而發揮法律規制的整體作用。因此,在實踐中真正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極少是正常的。
二、本罪主客觀方面的認定在關于罪名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本罪曾一度被稱為“惡意欠薪罪”。由此可見,本罪的主觀方面顯然是故意,包括間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會勞動者不能及時得到勞動報酬的危害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發生。實踐中,行為人的故意必須通過客觀行為來推斷,出現下列幾種情況應認定為故意:
1、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的,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雖表示支付,但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或逃匿造成無支付能力假象的;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例如勞動監察大隊向用人單位送達責令支付勞動報酬的通知。筆者認為,這里的“政府有關部門”主要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不包括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法院。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部門。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處理勞動爭議的準司法性的專門機構,并不屬于政府部門,也非行業主管部門。法院是司法部門,不可能類推解釋為政府部門。從救濟途徑來看,欠薪者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的裁決后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欠薪者收到法院的判決或支付令后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沒有必要動用刑罰手段?!柏熈钪Ц丁北举|上就是勞動行政部門經過審查,對欠薪者作出的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的裁決,具有民事性和中間性,屬于行政裁決。但行政處罰中有責令支付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也應當認定為責令支付行為。“仍不支付”應該是指在責令的期限屆滿后仍未支付,未規定期限的,在合理的期限內(例如一個月)仍未支付,這也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同時,本罪的客觀方面還包括數額較大,但同多數財產性犯罪一樣,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數額標準。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出臺“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成立條件進行了細化,其中對“數額較大”細化為:拒不支付單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在5000元至3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同時還規定,各地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的執行標準。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尚待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三、本罪的想象競合問題在勞動仲裁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決,勞動者以生效裁決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后,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生效的裁決向用人者責令支付這種情況下,究竟應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還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筆者認為兩罪規定并無沖突,《刑法修正案
(八)》所設立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隸屬于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其保護的法益主要是公民的勞動報酬。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隸屬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其保護的法益是司法公信力。兩者所保護的法益不同,不存在立法上的沖突。當出現以上情況時,用人者拒不支付的行為同時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屬于想象競合,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擇一重處。
四、本罪的追訴程序修正案
(八)明確規定了本罪的前置程序——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這是刑法謙抑性原則的體現。如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后,欠薪者按時足額支付了勞動報酬,那么原先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就不會進入刑事追訴程序。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應該通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進入刑事追訴程序。如果檢察機關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也可以提起自訴。另外,修正案
(八)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單純把償還行為視為一個量刑情節,那么它并不影響刑事追訴的正常進行。但根據刑事訴訟法低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且可以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以免浪費司法資源。這種情況下,為監督、制約檢察機關的權力和保護公民的私權利,應當允許勞動者不服不起訴決定時提起自訴。(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
立案標準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量刑標準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挝环盖翱钭锏模瑢挝慌刑幜P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星皟煽钚袨椋形丛斐蓢乐睾蠊?,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1月22日對外發布了《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這一司法解釋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第四條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第五條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第六條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對于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第七條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鄧小琳律師
成都律師鄧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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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為幫助廣大司法人員和社會公眾正確理解《解釋》精神和內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談談《解釋》的起草背景和經過。
答:一段時期以來,部分地方用工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現象比較突出,廣大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成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主要受害者。《刑法修正案(八)》增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和移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加大了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打擊力度。各級法院高度重視運用法律手段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認真貫徹執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規定。截至2012年12月,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152起,審結134起,對其中12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處刑罰。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對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過程中,適用刑法相關規定遇到了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1)有關用語的含義有待進一步界定,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等用語。(2)定罪量刑標準有待進一步明確,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的“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后果”缺乏明確標準。(3)其他有關問題也有待進一步統一認識,如從寬處理、單位犯罪等問題。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啟動了《解釋》的制定工作。經廣泛征求、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反復、深入調研論證,完成了起草工作。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7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解釋》。
《解釋》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對于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談談《解釋》的主要內容。
答:《解釋》共九條,主要包括如下內容:一是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具體含義;二是明確了“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認定標準;三是明確了“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認定標準,特別對行為人逃匿情形下“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內涵作了規定,以便于司法實務操作;四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作了解釋;五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從寬處罰情形,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六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范圍、單位犯罪等問題。
問:請談談《解釋》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規定。
答:《解釋》第一條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范圍。經充分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該條規定:“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需要注意的是,該條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限定為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勞動報酬是基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所產生的工資收入;而勞務報酬并非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屬于普通民事法律關系調整的范疇。立法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為了強化對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勞務報酬糾紛,應通過民事程序解決。
問:請談談《解釋》對“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規定。
答: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督忉尅返谒臈l對此作了進一步明確。
根據《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支付主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從司法實踐來看,絕大多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實施,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在行為人逃匿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如何責令支付,困擾具體辦案部門。各地普遍建議對此予以明確。根據《解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問:請談談《解釋》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量刑標準的規定。
答: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便于司法實踐操作,《解釋》第三條、第五條分別對“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后果”的具體情形作了規定。
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解釋》第三條特別設置了幅度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同時,該條在具體規定方面采用“期限+數額”或者“人數+數額”的模式,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防止打擊面過寬、刑法介入過度。根據該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五條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作了規定。根據刑法原理,結果加重犯的成立以符合基本犯罪構成為前提,故該條特別規定,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1)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2)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問:請談談《解釋》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從寬處理的規定。
答: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這一規定的精神,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專門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能適用的從寬處罰情形。具體而言,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解釋》第六條第二款專門規定,對于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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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公通字〔2017〕12號
七、在《立案追訴標準(一)》第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第五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六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對于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成都律師鄧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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