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6日,甲公司與委托人A供應鏈公司、受托B銀行簽訂了《委托貸款借款合同》,A供應鏈公司委托B銀行發放委托貸款2億元給甲公司,貸款期限為6個月,利率為年化8%;B銀行依約向甲公司發放了2億元貸款。
2020年6月6日,B銀行與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名下4處房產為上述《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抵押擔保。《抵押合同》第3.1條約定,甲方(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提供的抵押財產的數量、質量、狀況、所、所在地等見《抵押財產清單》,《抵押財產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財產清單》列明了作為抵押物的4項房屋的權屬證明文件名稱及編號、所在地、抵押物使用情況、評估價值,其中備注一欄載明了各抵押物對應貸款金額,四處房產價值均為5000萬元,合計2億元,與所共同擔保的主債權本金2億元金額相同。
涉及上述4項抵押物的他項權證中,只有1項即本案丁公司所涉房屋他的項權證對抵押范圍的概況描述指向《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而并未明確約定抵押金額或債權金額,其余3處房屋均記載了明確的抵押金額或債權數額,并與《抵押財產清單》的備注金額一致,即均為5000萬。
后來甲公司無力清償,B銀行將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清償借款本息,并主張對甲乙丙丁名下四處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此時,除丁公司名下房產大幅升值(從5000萬升值為8000萬),其他三處抵押房產均發生了貶值,此三處價值合計僅為1.2億。
一審法院:丁公司在其名下房產所得8000萬價款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丁公司不服,向最高院提起再審申請,主張其僅應在其名下房產所得8000萬價款中的5000萬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而對于超過的3000萬,B銀行沒有優先受償權。
二、案件爭議
能否根據《抵押合同》所附《抵押財產清單》確定共同抵押人(甲乙丙丁)各自應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
三、最高院改判
B銀行僅有權以丁公司名下抵押房產所得價款在5000萬范圍內優先受償。
四、律師評議
共同擔保是指統一債務上存在兩個以上擔保的情形,包括共同保證、共同抵押和混合擔保。我國《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20條將《民法典》第699條關于“共同保證”的規定擴張適用于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共同物保的情形,從而再一定程度上整合了共同擔保制度,但是這也僅限于初步整合,比如對于共同物保中,既有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也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比如本案就是這種情形,此時債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規則,我國《民法典》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并未直接規定。
但是通說認為:共同抵押,指兩個以上的抵押人為擔保同一債權,以各自的財產提供抵押,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制度,共同抵押對于促進資金融通和保障債權實現發揮著重要作用,共同抵押所擔保的是同一債權,抵押人為兩人以上,數項抵押財產各自獨立。共同抵押又分為按份共同抵押和連帶共同抵押。其中按份共同抵押,指兩個以上抵押人為擔保同一債權,以各自的財產提供抵押,但是每一個抵押人分別或者共同與債權人約定了各地抵押物對債權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份額的抵押形式,債權期限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其僅可以依照約定的擔保債權金額對各項擔保財產行使抵押權;而非按份共同抵押,指兩個以上抵押人為擔保同一債權,以各自的財產提供抵押,但是每一個抵押人均未與債權人約定各自抵押物對債權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順序與份額的一種抵押形式,債權期限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其有權對各個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并且沒有順序與份額的限制,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以上在司法實務中,也有很多司法案例予以支持。
本案《抵押合同》中,甲乙丙丁作為抵押人,以各自名下的一套房產分別作為抵押物,為同一債權設定抵押擔保,可知抵押為共同抵押。當事人爭議焦點在于,各個抵押財產對擔保債權均負有全部擔保責任,還是各自針對特定金額負有按份擔保責任?
本案《抵押合同》雖然確定了各個抵押人擔保債權范圍為主合同債務人應當承擔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等,但同時約定,《抵押合同》附件《抵押財產清單》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抵押財產清單》已明確列明了4處抵押財產及其所對應的分別擔保的貸款金額分別為5000萬,各項金額之和與主債權本金總額2億元等同。本案4處房產均分別辦理了單獨的抵押登記,其中3處房產他項權證上載明的抵押金額或債權金額也與《抵押財產清單》對應記載一致。
雖然本案丁公司名下的抵押房產并未列明抵押金額或債權金額,但是對抵押范圍直接指向《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而作為《抵押合同》一部分的《抵押財產清單》已經明確載明此套房產擔保的債權金額為5000萬。因此,綜上,本抵押合同應為按份共同抵押,丁公司僅僅應以其抵押房產為B銀行的5000萬債權承擔擔保責任,而非8000萬。
成功律師特別警示:最高院的改判或將對供應鏈行業、金融行業中現存的大量共同抵押合同糾紛產生不利影響,建議盡快修訂相關抵押合同模板,并完善相關抵押登記手續。
五、筆者申明
本案來源于北大法寶 (2020)最高法民再71號。以上的分析結論及建議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規、審判紀要、實務案例及作者的實務經驗,僅供參考,歡迎探討,但不構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也不構成任何承諾,也非用于任何商業活動。如需轉載或有其他任何問題,請聯系作者本人;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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