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案號:(2020)贛0103民初6293號(來源:北大法寶)
原告:??谑准研☆~貸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雪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二:雪松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江國際信托)
2016年11月,被告二中江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江信托,現已更名為雪松信托)設立“中江國際金鶴248號金貴銀業應收賬款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計劃資金由受托人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以受托人的名義,依托專業理財經驗和嚴格的風險控制措施,將信托資金指定用于受讓郴州市錦榮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及郴州市旺祥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對郴州市金貴銀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應收賬款債權和該應收賬款的孳息及其所有從權利;信托存續期內,由應收賬款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分期償還應收賬款,從而實現信托收益。
2016年11月,原告海口首佳小貸作為投資者簽署《認購風險申明書》,載明:委托人認購的本信托計劃為不承諾保本、也不承諾保證最低收益的理財產品,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其后,原告與中江信托就此簽訂案涉編號:中江國際【2016信托346】第(1)號《中江國際金鶴248號金貴銀業應收賬款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一份。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海口首佳小貸于2016年11月29日,通過公司賬戶向合同指定賬戶支付認購款800萬元。
2016年12月1日,中江信托對外發出“中江國際金鶴248號金貴銀業應收賬款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成立公告,確認自2016年12月1日起,第1期受益人開始享有信托受益權,按合同約定信托收益于信托項目成立后每半年分配一次,受托人在項目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受益人本金及最后一期信托收益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2018年12月3日,中江信托發布《中江國際金鶴248號金貴銀業應收賬款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臨時信息披露公告》,確認信托計劃已于2018年12月1日到期,并告知信托計劃第一期到期日,金貴銀業未能按時償還債務,項目已逾期。
2018年12月25日,中江信托發布金鶴248臨02號《臨時信息披露公告》,確認債務人金貴銀業分別于2018年12月14日和2018年12月24日向信托項目信托專戶還入400萬和100萬,已全部分配至投資人/受益人。
2019年3月25日,中江信托發布金鶴248臨04號《臨時信息披露公告》,確認該項目五期均已形成逾期,并對金貴銀業承諾還款事項予以公示。
2019年4月21日,中江信托在網站上發布《關于召開雪松控股中江投資者懇談會的通知》,通知將于4月22日上午10:00在公司總部召開,與投資者做現場交流。
2019年4月22日,被告雪松控股、中江信托共同加蓋公章并由雪松控股董事會主席張勁簽字確認,共同出具《敬告投資者書》一份,承諾如下:為系統解決目前已暴露的信托計劃逾期問題,雪松控股全力支持中江信托啟動歷史遺留問題專項解決行動,將在未來三個月內(即2019年7月22日前)全面組織信托計劃委托人信息登記,及時優化后續服務,處理好逾期信托項目問題,委托人將2019年4月22日前已出現逾期的信托計劃項下的相關利息權利轉讓給雪松控股,由雪松控股保障支付投資者在本金兌付前的利息(按原信托合同約定的預期年化收益率及付息頻率),同時,完成上述信息登記及相關利息權利轉讓周期后的六個月內(即2020年1月22日前),雪松控股推動中江信托以包括雪松控股轉讓契合雪松控股自身產業發展的債權、向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債權以及追索信托計劃原債務人等多種方式有序解決,(如屬于中江信托未能盡責導致的投資者權益受損并經司法機關的確認,中江信托應立即予以支付,不受本文時間約束)雪松控股確保支付投資者全額本金;之前投資者未能兌付的利息,由雪松控股先行在本文正式發布一周之內支付,后補相關手續;即日起,持有中江信托計劃的所有委托人,可于三個月內到中江信托官微統一登記,中江信托將安排專人與登記的委托人逐一確認、跟進服務;對于已逾期項目,中江信托將在監管部門的指引下負責到底,積極并有針對性地制定“一案一策”措施,妥善、有序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并每兩周在官網上發布跟進情況;對于未到期信托計劃,中江信托將每個月在官網上更新動態,進一步夯實風控體系,全力做好委托人服務工作。
(以上內容在中江信托官微同步發布)
2019年4月23日,原告首佳小貸通過中江信托官微公眾號子菜單“客戶登記”欄中進行投資者信息登記。
后各方因信托權益轉讓無法達成一致, 原告??谑准研≠J將雪松控股集團有限 公司(被告一)、雪松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訴至法院,請求: 1、判令兩被告立即按《敬告投資者書》約定為原告辦理信托受益權轉讓; 2、判令被告雪松控股立即支付原告信托權益轉讓款6422421.94元; 3、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另查明:被告雪松控股系被告雪松信托股東,持股比例71.30046%;2019年6月25日,中江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雪松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爭議焦點
《敬告投資者書》是否有效?
三、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谑准研☆~貸款有限公司對二被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雪松信托作為依法從事資金、動產等財產或財產權信托業務的公司與原告海口首佳小貸簽訂的《中江國際金鶴248號金貴銀業應收賬款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及《認購風險申明書》等相關資金信托文件,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雪松信托作為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管理信托財產,并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現雙方主要爭議焦點系《敬告投資者書》法律效力的問題:
?。ㄒ唬┍桓嫜┧尚磐懈鶕贤s定,管理信托財產,分配信托利益并收取信托費用,而原告海口首佳小貸則根據約定享有信托利益并自行承擔信托計劃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2019年4月,兩被告出具的《敬告投資者書》中確實載有:將2019年4月22日前已出現逾期的信托計劃項下的相關利息權利轉讓至被告雪松控股,被告雪松控股確保支付全額本金及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由此可見,原告??谑准研≠J作為投資方,無需承擔信托受益人的任何風險,無論該信托產品有無收益,均可取得固定收益。
《敬告投資者書》雖系雙方在建立信托合同且信托計劃期滿后作出,但實質改變雙方《信托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會產生委托人自受托人處得到了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結果。該保本承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三十四條“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的規定,應屬無效。
(二)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2條規定,“信托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受益人請求受托人對其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用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
具體到本案,雙方雖未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約定保本保收益的條款,但兩被告《敬告投資者書》的內容顯然存在保本保收益的承諾,如前所述,屬于剛兌承諾,應屬無效。
被告雪松控股雖然并非信托合同的受托方,但其作為雪松信托的控股股東,出具案涉剛兌承諾,實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違反市場基本規律及市場規則,破壞金融市場合理格局,仍屬無效。
(三)案涉信托計劃雖已到期,原告仍繼續持有信托受益權,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根據案涉信托計劃投資運作情況,直至訴訟過程中,仍參與案涉信托計劃利益分配。原告雖然在被告官微登記,但《敬告投資者書》上并未明確合同實質性條款及主要內容,雙方雖多次交涉,但最終未能達成一致,原告僅以官微登記即認定雙方存在締約行為,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原告主張兩被告為其辦理信托受益權轉讓并支付受益權轉讓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師評議
(一)剛兌承諾違背信托法律關系基本特點
在信托法律關系之中,委托人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名義進行信托財產管理,但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的所有行為都是圍繞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是信托行為的起點和終點。
信托財產不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范疇,即信托財產價值金額不體現在受托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委托人與受托人既不構成債權債務關系,也不構成股權投資關系。
因此,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受托人管理和運用受托財產所獲得的利益歸于受益人,則由此產生的損失后果亦應當由受益人承受。
由受托人為受益人提供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承諾,或者在信托合同和相關文件中約定剛兌條款的,均背離了信托法律關系的基本特點。
(二)剛兌承諾違背信托財產獨立原則
《信托法》第34 條規定:“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北緱l規定的法理基礎,是以財產獨立這一信托法基本原則為基礎。
信托財產一般包括兩部分: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受托人因運用信托財產而取得的損益。
當信托合同中約定了剛性兌付,信托公司對投資人做出的本金及收益的承諾,如果是以信托公司固有財產對產品可能的風險兜底,這種做法將違背信托財產獨立原則,不符合信托公司應當隔離自身固有財產和信托財產的要求。
(三)剛兌承諾違背金融監管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剛性兌付:(一)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凈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二)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三)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償付。(四)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并特別規定,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將依法進行懲處;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門舉報。
保底承諾或剛兌承諾將本應由投資者自身承擔的投資風險轉嫁給金融機構本身承擔,如果任由這種風險累計,將會增加金融機構系統性風險,不利于國家金融產業穩定;另外保底承諾或剛性兌付偏離了資管產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干擾金融市場資金價格,擾亂市場紀律,不利于市場資源配置。
綜上,可知該監管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規定,違反該規定做出的保底或剛兌承諾,應被認定為無效承諾。
(四)無效不等于免責
認定保底承諾無效,并不意味著信托公司無須承擔責任,如果信托公司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托合同約定或者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事務不當致而導致委托人受損的,委托人可依法提出賠償請求。
最后,成功律師提醒大家:投資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寒冬中更要懂得克制欲望、謹慎做事、把握節奏。
五、筆者申明
本案來源于北大法寶。 以上的分析結論及建議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規、審判紀要、實務案例及作者的實務經驗,僅供參考,歡迎探討,但不構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也不構成任何承諾,也非用于任何商業活動。 如需轉載或有其他任何問題,請聯系作者本人; 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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