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力求在詐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辯護領域做到極致專業
當事人如何找律師?相信很多人對這個問題感興趣。有些人喜歡找有“關系”的律師,并認為當今社會,“關系”才是王道;有些人喜歡找熟人推薦的律師,認為陌生人不可靠,熟人才不會欺客;也有人喜歡找專業律師,認為光有“關系”,沒有專業說話也是枉然......總而言之,不同的人由于社會閱歷、經驗見識的不同,往往會給出不同的答案,圈內圈外人的判斷常常差異巨大。
但有一種律師,是很多當事人都容易碰到的,也是很多人愿意花大價錢購買他“服務”的原因,因為他能承諾結果,通過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達出這種意思,讓委托人“欲罷不能”。具體表現在:當事人需要“關系”的時候,他會承諾有這種“關系”;當事人問能不能搞定的時候,他說沒問題,能搞定。實踐證明:這種律師只是極少數,甚至不一定是律師,但就是這種極少數的人在“搶奪”案源方面“所向披靡”,也“收割”了不少外行當事人。“報喜不報憂”,導致不少當事人在這方面栽了跟頭,吃了虧,碰得頭破血流!
為什么很多人對承諾勝訴結果的律師感興趣?因為委托人認為這樣的律師有信心、有資源,能搞定;并認為不能承諾結果的律師沒有把握,沒有信心,無法給其“定心丸”。真實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真實的情況恰恰相反,行業性質與行業規律告訴我們:承諾結果的律師首先要予以排除。因為承諾結果的律師不僅違背行業規則,更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他的承諾是違反法律行規、超出其能力外的虛假承諾。
《律師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律師‘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違法行為:(一) 以誤導、利誘、威脅或者作虛假承諾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該委托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二十六條規定:“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
做虛假承諾。”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四章“律師與委托人或當事人的關系規范”的第二節明確規定“禁止虛假承諾”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七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執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就法律服務結果或者訴訟結果作出虛假承諾;”
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司法部及全國律協出臺的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已明令禁止律師對訴訟結果
作出虛假承諾。因為訴訟的結果,受諸多因素所影響,如證據情況、辦案人員認知傾向性、審委會意見、訴訟策略、律師的專業水平、國家政策、權力干預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訴訟策略和律師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還有不可知因素,如審委會意見、權力干預等。還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證據材料的取得、辦案人員對案情的理解和傾向性等等。
尤其是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與國家公權力之間的對立,不可控因素更多。當事人認為律師不保證案件結果等于對案件沒有把握,其實是最大的誤解。刑事案件經過的辦案部門多,各方面要求嚴格,又是動態變化的過程,即便是辦案人員有時候也無法保證結果,具體詳見筆者《為什么說刑事辯護沒有“定心丸”?》一文。所謂“諸葛一生唯謹慎”,不保證案件結果恰恰體現了一名律師對當事人誠實信用、嚴謹負責的表現。
筆者在辦理某“詐騙案”過程中,通過會見得知原來某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告訴當事人能夠不批捕,結果37天后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又說能夠取保候審,結果當事人被提起公訴到法院;法院一審階段又說能夠判緩刑,結果被重判六年半。由此可見:律師為了獲得當事人的委托從而做出保證結果的行為,首先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因為對自己不可知、不可控的因素敢于承諾,自然屬于虛假承諾的行為。
但是這種承諾結果的“律師”,因為在表面上迎合了當事人的心理需求,更容易產生“共鳴”,達成合作機會。但是這里面的“陷阱”,只有圈內人與吃過虧的當事人才能知道。用一句通俗的話來說,法院不是他們家開的,就算是他們開的,旁邊還有檢察院與監察委“虎視眈眈”地盯著呢!
不保證結果,如何去判斷律師的專業能力?這就需要關注其專業領域、成功案例、實務文書、執業經歷以及通過溝通交流,看其對當事人案件的法律分析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
“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這句話也深刻地體現在當事人如何找對律師上。律師行業,由于信息不對稱和專業壁壘,很多人誤認為保證結果的律師才靠譜,才能使他們吃下定心丸,恰恰有人去迎合這種心理。網友范超339有一句話說得好:圈內公認的最不靠譜的,就是外行當事人最喜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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