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摘錄自哈耶克《致命的自負》(馮克利 譯)的譯者序言部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
我們不難想見,擴展秩序最大的益處,便是它為每個人利用自己的知識(大多數都不是“知其所以然”的知識)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制度空間。隨著分工與貿易的發展和產權制度的確立,個人獲得了越來越多的私人知識以及利用這些知識的能力,這也是令贊成集體主義目標的人對市場制度十分不安的一個重要原因,哈耶克在討論“神奇的貿易和貨幣世界”時,對此有十分生動的描述。這種個人知識因為用途不明而讓人擔心,因此總是有人試圖對它們作有計劃的利用,但是他們卻面對著一個無法克服的困難,即如哈耶克所言“不知道的也是不能計劃的”:這種知識的分散性、多樣性和易變性,決定了沒有任何一個機構或頭腦能夠隨時全部掌握它們。為了讓這種個人知識服務于社會,就只能依靠市場這一超越個人的收集信息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不但“分立的個人知識”能夠得到有效的利用,更重要的是,它還會不斷擴大參與協作的社會成員之間在天賦、技能和趣味上的差異,從而大大促進一個多樣化世界的形成。這進一步增強合作的群體的力量,使它超出個人努力的總和。
由此可見,作為人類社會發展最重要的內容之一的以分工為特征的人類生活的多樣性,與使它得以存在的秩序之間存在著一種相得益彰的互動關系:“秩序的重要性和價值會隨著構成因素多樣性的發展而增加而更大的秩序又會提高多樣性的價值,由此使人類合作秩序的擴展變得無限廣闊。”這種制度另一個極為奇特的作用是,生活于其中的人們再也沒有必要像在小團體中那樣必須追求統一的目標,他們可以完全互不相識,只根據個人能力和價格引導去安排自己的生活目標;它可以讓人們(哈耶克借用他最尊敬的大衛·休謨的話說)“為別人提供服務,這無需他懷有真誠的善意”,“即使是壞人,為公益服務也符合他的利益。”
限制權力的新視角
被眾多論者所忽略的一點是,從哈耶克的這一立場,我們可以邏輯地推導出對政府權力應當加以限制的結論。我們完全可以把哈耶克從知識利用的角度對這個問題的論證,視為他對傳統政治理論做出的一項重要貢獻——它使我們可以避開自霍布斯以來在人性之惡(即“人人為敵的原始狀態”)問題上的形而上學主流觀點,把限制權力的必要性建立在知識傳播的原理之上。
站在這一立場,我們不必再單純以性惡論或“權力導致腐敗”之類的傳統判斷來解釋限制權力的必要。我們不妨假設人性本善,由此使限制權力的必要失去根據。但是用哈耶克的話說,“休戚與共和利他主義只能以某種有限的方式在一些小團體中有可能行得通”,如果用強制手段把整個團體的行為限制在這種目標上,會使每個成員之間相互合作的努力受到破壞,因為“相互合作的團體的成員的大多數生產活動一旦超出個人知覺的范圍,遵守天生的利他主義本能這種古老的沖動,就會實際阻礙更大范圍的秩序的形成”。這就是說,即使行使權力的人動機十分高尚,由于他無法掌握許多個人根據變動不息的信息分別做出的決定,因此他不能為目標的重要性等級制定出一個公認的統一尺度。所以,即使是一心為民造福的權力,其范圍也是應當受到嚴格限制的。
這個結論好像與一切勸人行善的道德體系作對,故有可能讓許多人難以接受。然而,我們從哈耶克的知識理論中,并不會得出他反對造福于民的觀點,而是只會對其方式提出更深一層的疑問:“一切道德體系都在教誨向別人行善,……但問題在于如何做到這一點。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夠的”。因為在擴展秩序中,包括政府在內的一切人,“如果嚴格地只去做那些對具體的他人明顯有利的事情,并不足以形成擴展秩序,甚至與這種秩序相悖。市場的道德規則使我們惠及他人,不是因為我們愿意這樣做,而是因為它讓我們按照正好可以造成這種結果的方式采取行動。擴展秩序以一種單憑良好的愿望無法做到的方式,彌補了個人的無知,因而確實使我們的努力產生了利他主義的結果。”
顯然,在這種秩序下,人類的合作范圍不斷擴展,使“普遍的、無目標的抽象行為規則取代了共同的具體目標”。因此,國家這一強制性力量與過去的部落統治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它沒有必要再為整個共同體制定統一的目標并集中財富去實現這一目標,而只需把自己的功能限制在提供公共安全和保障產權與公正規則的實施上。這里涉及的“國家的無目標性”的問題,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負》一書中著墨不多,但它卻與哈耶克在此書中一再強調的“個人利用自己的知識追求不同目標的秩序”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我想有必要在這里多做一點說明。
在寫于 1967 年的《政治思想中的語言混亂》“一文,哈耶克采用“nomocracy”和“teleocracy”這兩個有些古怪的概念來區分兩種秩序的不同,我們可以把它們分別譯為“規則的統治”和“目標的統治”。在擴展秩序中,全體成員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是不可以被定義為所要達到的已知的特定結果的總和的,它只能表現為一種抽象的秩序,作為一個整體,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目標,而是僅僅提供一個使無論哪個成員都可以將自己的知識用于個人目標的架構。從這個意義上說,“nomocracy”是一個類似于自然規律的概念,它屬于一個自組織系統(就像宇宙、有機體、結晶過程等一樣),既為人力所不能左右,也不服從人類賦予它的目標性。而“teleocracy”則是與有不同具體“teloi”(目標)的“taxis”(安排或組織)相對應。在前一種系統中,其存在的一般前提(具體到人類社會,即“公共利益”或“普遍利益”)僅僅在于它能提供一個抽象的、無目標的秩序,人類為在這個系統內自由地生存,也必須服從一些抽象的公正行為規則,國家的基本職責便是為這種秩序提供保證。而在受目標統治的秩序(即每個人的行為序列,社團、企業等等)中,共同利益是特殊利益的總和,即影響到具體的個人或群體的、具體而可預測的結果。哈耶克認為,集體主義者最大的錯誤,就是經常把這兩種不同的秩序混為一談。他們出于“公正”或“符合理性”的考慮,也想賦予這種“受規則統治的”秩序以一定的目的性,使它等同于“受目標統治的”秩序。
然而,這種受目標統治的秩序,與沒有共同的具體目標的、無數人所組成的開放社會,顯然是不相容的。正如哈耶克在本書中所言,如果我們希望為全體社會成員保障盡可能多的利用個人知識的自由,最好的辦法莫過于“用抽象規則代替共同的具體目標”,把政府的作用限制在“實施這些抽象規則,以此保護個人的自由領域不受他人的強制或侵犯”。反過來說,一切想把某種統一的目標強加于一個不斷成長著的秩序或受規則統治的制度的企圖,都會導致開放社會退回到小群體部落社會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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