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成功律師,我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請問這種情況下,我有什么法律風險呢?
A:您好,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只有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股東,存在股東因與公司財產混同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1.一人公司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的常見情形:
(1)公司與股東混用銀行賬戶,例如,使用股東賬戶收取公司往來款項;
(2)公司與股東財務收支核算未分開,例如,將股東個人生活消費支出列支公司財務費用、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等;
(3)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
(4)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
(5)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6)公司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
2.一人公司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的法律后果:
(1)訴訟程序中,股東被列為被告,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執行程序中,股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特別提示,我國《公司法》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即一人公司股東需要“自證清白”,舉證證明其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
3.如不方便變更股權架構,成功律師建議:
(1)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規范的財務制度,確保公司財產與股東自身財產嚴格分離;
(2)公司與股東之間不要混用銀行賬戶,例如,不要使用股東賬戶收取公司往來款項;
(3)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做到分別列支列收,單獨核算;
(4)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分開,并妥善保管;
(5)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所附的財務會計資料應當真實、完整,審計報告需能反映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財務相互獨立、分離,必要時,應能提供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其他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身財產。
4.如方便變更股權架構,成功律師建議:
盡快變更為非一人公司,但是千萬不要變成“夫妻店”哦!
題外話,成功律師留意到2021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萬眾矚目中發布的《公司法(修訂草案)》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新增: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換句話說,未來可能會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我們持續關注。
申明:以上的分析結論及建議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規、審判紀要、實務案例及作者的實務經驗,僅供參考,歡迎探討,但不構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也不構成任何承諾,也非用于任何商業活動。如需轉載或有其他任何問題,請聯系作者本人;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商業保理(四)虛構應收賬款的法律風險探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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