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芒格好像有那么一句話,你要想得到什么東西,最好的方式就是能配得上它。對于一個刑事律師的評價,若是唯結(jié)果論,那「無罪」無疑是最為可貴的,他能得到這個結(jié)果,那他就配得上律師這個身份,也值得被尊重,卻不應該被戴上「為他人逃脫責任」的帽子。
文 | 朋禮松 律師
許久沒有更新了~不知不覺已至初冬,溫度上帶來的寒冷,只是肌膚上的感觸,而內(nèi)心情感上的涼意,似乎多了一些徹骨。
這兩天,光明網(wǎng)的一篇針對法檢系統(tǒng)「京考」的評論文章,被人(準確地說,應該是律師們)抓住了「辮子」——其在文末那充滿誤解的用詞不當及常識錯誤,猶如將律師這個職業(yè)放到了法檢的對立面。
在這里,我并不想去重復挑出這短短一句話中的諸多錯漏,也并不想再來逐句輸出常識,倒也不是因為截至筆者發(fā)文時,該段話已經(jīng)被刪除了。
文章細節(jié)處前后對比
“畢竟,如果罪犯都能在優(yōu)秀律師的無罪辯護下逃脫責任,那么誰來為公共利益辯護?誰又該為社會的公平正義買單呢?” 這句話的毛病就在于,其背后所傳遞的潛臺詞,即將律師為罪犯( 應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開脫罪責的辯護行為,視為對公共利益的一種「破壞」,并導致社會的公平正義也未能得以實現(xiàn)。
這就是一直被誤解的刑事法律人。
我之所以沒有使用「刑事律師」這個字眼,而是使用刑事法律人,是我從內(nèi)心里覺得,作為一個刑事律師,我不能單純地站在辯護的視角里為律師辯解,而是我也需要審視到,其實在所謂的「法律職業(yè)共同體」中的法檢們,他們又何嘗不是無時不刻也在面臨著這種「被誤解」呢?
他們,面對著被輿論視為魔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仍需要一步步歷經(jīng)著每一個訴訟程序,確保其能得到公正的審判,而一旦裁判結(jié)果未能滿足輿論的「情緒宣泄點」,那隨之而來的便是對司法裁判者的懷疑、嘲諷,乃至是指著鼻子的謾罵。
他們,面對曾經(jīng)被法律公正評價后的當事人,卻仍向他們持刀相向或是持槍傷害的時候,他們不僅遭受著來自當事人的誤解以及周遭人群的誤解,甚至還會在這種誤解中付出慘痛的代價,乃至生命的隕落。
他們,和大多數(shù)的刑事律師一樣,每一場審判都是在莊嚴的國徽下進行,每一個人都是各司其職,每個人心里也都裝著同樣的律令,誰也不比誰神圣一些!因為最為神圣的,應該是那代表著公平正義的法律,而不是具象的法律人。
而人們口中的所謂無罪,同樣也是基于客觀事實,憑據(jù)現(xiàn)有的法律而作出,而不是基于任何一個單獨的個體,不是律師,不是檢察官,也不是法官。當然,優(yōu)秀的法檢、優(yōu)秀的律師,是這類案件中不可或缺的影響因子。
回到那篇爭議文章所指出的問題,法檢系統(tǒng)需要優(yōu)秀的血液加入,這既是一個良性發(fā)展的需要,也是長足發(fā)展的必然。只是,當更多的年輕血液涌入律師行業(yè)之時,我們應該深刻認識到,法檢為何變得有些冷落,而不是試圖在這個現(xiàn)實的境況中,制造一種孰優(yōu)孰劣般的對立。
不管是優(yōu)秀的法檢,還是優(yōu)秀的律師,他們都是通過一樁樁尊重客觀事實,尊重證據(jù)以及充滿公平正義的案件,滋養(yǎng)培育出來的。他們,依然不可避免地會面臨來自周遭的「誤解」,但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們及我們,仍會在種種誤解中,踐行著法律人應有的職責。
要知道,當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法律評價為無罪之時,那一定不是法檢的「失敗」,也不是律師的「詭辯」,更不是公共利益的淪喪,那就是法律的應有之義,那就是最為純粹的公平正義。
最后,我當然也希望,能有更多優(yōu)秀的血液進入法檢系統(tǒng),他們能在這個系統(tǒng)里走上獨當一面的前線,因為他們與優(yōu)秀的律師一樣,皆是法治昌明真正實現(xiàn)的「必需品」。
誤解,似乎成了刑事法律人的一種「宿命」。
@刑辯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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