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刑事案件,到底要不要請律師?這可能是刑案家屬們都廣泛面臨的疑問。那這篇文章會盡可能地告訴你,該從哪些方面去考慮這個問題,到底要不要請律師介入案件···希望這一篇,能為你的行為決策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參考。
文 | 朋禮松 律師
到底要不要請律師呢?請律師既要花錢又沒用,不請律師又怕錯過時機,在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的當事人及家屬都會有這種糾結“體質”。
我的案子,到底要不要請律師?這個問題,還是值得說道說道的。因為朋律師主要做刑事案件,所以這里所指的案子,主要針對刑事案件。而本文中所指的請律師,也不是單純指為親屬找一個“生活律師”,而是衡量評估是否需要律師來為案件“把關”,來為案件提供專業上的幫助。
在刑事案件中,根據案件的特點,一般可以將其分為較為常見的兩類:
第一類是案件事實及證據都比較清楚的案件;
第二類是案件事實或證據等存在較大爭議的案件。
所以,第一個關鍵問題就是:你需要有人來幫你判斷,這個案件屬于哪一類。
所以,要搞定這個判斷問題,就得找一個能解決問題的人。誰是解決問題的人——刑事律師。(不單單指專業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還包括一些有著較為豐富刑事辦案經驗的爭議解決類律師)
家里人一旦被抓,家屬除了干著急,人也見不到,唯有律師可以接受家屬委托后前往看守所會見。當然,當家屬去辦案機關問詢的時候,案件的辦案民警可能會告訴你,涉嫌什么罪名,羈押在哪個看守所,然后站在辦案機關的視角,告訴你案件的問題大不大等。可能這些,就是一個辦案民警能告訴你的“比較豐富”的信息了。
那你可能還會迷糊,那到底什么叫問題不大呢?辦案民警說的到底可不可信呢?那人什么時候能出來呢?我家人平時挺遵紀守法的,咋就涉嫌這個罪了呢?一系列的疑問,充斥在腦袋瓜里····
這個時候,律師會見是一個初步了解涉案事實、初步掌握證據狀況的專業活動,也是一個盡可能解決上述疑問,對案件作出初步判斷的專業活動。很多人把律師會見當作簡單的“傳聲筒”,這是因為很多律師同行不盡力、不規范的會見服務而得出的偏見結論。說實話,有很多律師同行確實不懂得如何進行有效會見,對于如何通過會見了解涉案情況,如何把握會見的重點等,都是一知半解。我們自己的日常辦案中,在一些中途接手的案件中,也聽到過家屬對上一任律師的如此埋怨。
律師刑事專業水平的參差不齊,造成了律師會見服務質量的高低有別,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也沒什么可避諱的。但是,能找到專業的刑事律師,那就盡量去找,很多時候不僅能省去很多麻煩,也能盡可能的防止被忽悠、被欺騙。
所以,找一個專業的刑事律師,先通過會見了解你們家人的案件情況,判斷案件屬于哪一類,既能最大化解決你們家屬面臨的前述諸多疑問,還能為你們家屬的下一步決策,提供相對準確的參考要素。
當然,這里有一個不可回避且考驗人性良善與否的問題,那就是——律師會見后,是否會對家屬說實話?這個問題,沒有一個100%肯定或否定的答案,因人而異且關乎律師的品性。我只能說,我自己從來沒有為了讓家屬繼續委托我,而借此欺騙家屬或把案件說得很嚴重。所以,只希望你們都能遇到一個負責且善良的稱職律師。所謂的律師是個良心活,其實也沒有那么復雜,除了要求律師專業能力上過硬,還要能對當事人坦誠,對家屬坦誠,對案子上心,這些就已經很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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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咱再來解決第二個關鍵問題: 你的案件真實狀況,決定了后續要不要請律師。
經過律師會見以后,多數時候能得出一個初步的分析判斷,如果你的案子屬于第一類,從律師發揮作用的能動性上來說,發揮額外作用的可能性本身就不大了。因為這類案件事實相對比較清楚,證據比較簡單,當事人也認可并無異議,能夠收集在案的證據也可以指向證實,甚至有些案件本身就并不構罪等等。這個時候,經過律師會見掌握了基本情況后,律師給當事人做好后續的訴訟應對和法律輔導等工作,那基本就沒有再繼續“花大價錢”請律師的必要,特別是家庭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的情況下。 【需要說明的是,在有些涉眾或團伙共同犯罪案件中,對于那些底層人員,可能涉案事實非常簡單,但很多時候還是需要結合在案證據來綜合認定有沒有無罪處理或不起訴的機會,這個時候單純只有律師會見,也確實解決不了證據分析及論證的問題,所以還需要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進行詳細閱卷后,才能有一個更好的案件評估,所以前述說法也不能一概而論。】
當然,因刑事案件算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也會面臨犯罪事實、證據狀況上的變數,所以前述說法并不能在所有輕微刑事案件中一概適用。同時,在很多案件中,請律師介入還可以避免家屬的“認知混沌”,獲得心理安全感。什么意思呢?就是說,在實務中我們接觸到很多案件,家屬在委托之時對于案件事實一知半解,甚至是一無所知,甚至案件到了檢察院或法院都不知道是什么情況,除了手里拿著的一份沒啥消息承載的《拘留通知書》外。 (甚至部分家屬都沒收到過《拘留通知書》) 這個時候,如果檢察院要出決定了或者法院要判了,那定性是否準確,量刑是否規范等,這些對家屬而言,都是一個“混沌”狀態。特別是在認罪認罰機制下,面對檢察院看似“有利”的量刑建議,也是心有不安。所以,請律師介入還有這方面的用處。這就好比你得了小感冒,你完全可以居家自行好轉,而不用去尋醫問藥。但是,當你對這個患病心存困惑,擔心并非簡單的感冒,甚至還擔心病情惡化,這個時候想辦法去尋醫問藥,不僅可以解決“認知混沌”,還能獲得心理安全感。
第二類案件,案件事實或證據等存在較大爭議的案件。需要說明的是,這類案件并不一定是疑難、復雜案件,我們可以統稱為“有爭議的案件”。除了較為明顯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類定性爭議的案件外,還有比如某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中,對自首認定存在爭議的;在某犯罪基本事實清楚案件中,對能否升格量刑存在爭議的等等案件。
從獲得專業性幫助的角度來說,在經濟能力許可的情況下,還是建議這類案件可以請律師介入。從最樸素的狀況應對視角來說,絕大多數的涉案當事人都是不懂法的,他們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有哪些,他們不知道如何應對不當的訊問方式,他們不知道筆錄的簽訂有多么重要,他們不知道“明知”是行為時的主觀狀態,而不是現時的主觀狀態,他們不知道罪與非罪的界限,他們不知道此罪與彼罪的區別,他們不知道指控的證據是否足夠···他們不知道的太多了!面對如此突如其來的“狀況”以及耗時較長的刑事程序,有效的應對方式一定不是被動的觀望與等待,而選擇一個專業盡責的律師介入案件,是比較穩妥的應對方式。
同時,從刑事案件的訴訟機制來看,這類案件也值得一個專業的刑事律師,去厘清案件事實,去梳理證據情況,去說服辦案人員,去爭取一個最優的訴訟結果。這里,不是說檢察官或法官不那么負責,不會去發現案子中的問題,只是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我們不能奢望檢察官或法官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做到細致如絲;加上一以貫之的司法慣性,以及司法人員容易陷入“屁股決定腦袋”的思維定式,有些時候檢察官或法官會依照此前類案的處理方式來進行斷案,也不排除法官會忽略一些在他看來并不重要的案件細節或線索等等。
可能很多人會站在事后的立場,以結果導向的視角來評判律師的作用,認為這個案子的結果是不理想的,你律師也沒有起到什么作用,請不請你也沒啥區別。
我并不否認,刑事辯護在多數時候收獲的是“無果”,即律師的抗爭與說服工作,沒能收獲一份與之相匹的判決或裁定。可是,這里有一個問題需要明確,那就是刑事辯護的產生目的,其是為了對抗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所面臨的不平等“公權”,而律師是站在當事人一側扮演“幫助者”,而不是扮演“決策者”。刑事律師作為專業人士,從法律的角度提出這個案子另外的一種處理思路,或者提出這個案子的諸多“疑問”,以求說服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能夠按照律師的思路,或者以更符合法律精神、證據標準的方式來處理案件,以達到正確適用法律。但是,說服只能是增強影響,提高概率,而不能解決檢察官或法官的勇氣,也不能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潛規則”。(記得原話是陳少文老師說的,我進行了部分增添加工,在此特此說明)
只要是一個專業盡責的律師,沒有誰會希望自己的當事人得到一個“不妥當”的法律裁判結果,只是面對司法公權,面對說服的難度,面對司法慣性,案件有所扭轉往往是極具困難的。加上律師本身不能承諾案件結果,所以在委托律師之初,一個守規矩的律師也是無法給出一個確定的預期結果,也說明刑事訴訟本身就充滿著不確定性。所以若是唯結果論,沒多少刑事律師可以稱之為完整意義上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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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面對說服無果的結局,家屬中的少數仍會認為律師已經盡力,但多數的家屬還是心有不甘的,我覺得這也是一個正常的心理。而且可能在某些案件中,甚至會出現如下的“互訐”場面:
律師說,檢察官、法官不嚴格依法辦案···
檢察官或法官說,律師就是“騙錢瞎胡鬧”,于案無益···
家屬說,律師是騙子,檢察官或法官也沒一個好東西···
即使我們偶爾也會面對上述場面,但也仍然回避不了請不請律師這一核心問題。因為我們知道,有的人這一輩子,或許都不會觸及刑事犯罪,但是一旦觸及,那可能就是影響一輩子的事。所以,不管家里碰到的是哪一類刑事案件,也不管是否委托律師,都希望家屬可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做出“恰當”而“正確”的選擇,不留遺憾,也期望每一個刑事案件及其當事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對待。
以上,說的不一定對,僅供參考~
@刑辯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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