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民間借貸涉詐騙罪案件是司法實務中比較典型的案件類型,我們在辦理詐騙罪案件的過程中,常常會遇到此類案件。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因諸多原因到期不能償還借款,被出借人控告而涉嫌詐騙罪。在以往的司法實務中,確實存在不少的借款人,因為到期無法償還借款,被以詐騙罪立案、拘留、逮捕,甚至最終被定罪量刑。
涉借貸型詐騙罪案件比較典型的特點,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比較主觀,很多案件既存在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證據,也存在對當事人不利的事實、證據,本身就存在可左可右的空間,最終如何認定,取決于全案事實證據偏向,辯護人無罪論證是否全面、有理據,以及裁判人員主觀認知偏向等等。
基于此類案件的典型特點,我們整理了部分具有參考價值的無罪判例,并做無罪裁判要旨和無罪辯點的歸納,為此類案件的辯護以及我們的日常辦案提供參考。
無罪辯點一:借款人有真實的還款行為,具備還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隱匿財產等行為,不能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案例:黃某被判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案號:(2016)吉01刑終00113號
無罪裁判理由:在案證據證實,當黃某找到楊某提出還款66.5萬元時,楊某提出只返還本金太少而拒絕接收,并提出返還120萬元的要求,在黃鈺拒絕還120萬元后,楊某報案,但黃某并沒有逃跑,且黃某有還款能力,說明黃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審依法判處黃某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抗訴機關提出的這一抗訴理由不予支持。
無罪辯點二:即使借款人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對方財物,從而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借款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借款人不構成詐騙罪。
參考案例:曾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案號:(2015)渝四中法刑終字第00120號
無罪裁判理由:原審被告人曾某因賭博輸錢后,虛構了借款理由,同時也隱瞞了借款用途,這是曾某為了能達到向被害人借款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種方法,該行為表現形式滿足了詐騙罪的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但認定曾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必須考量曾某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才能構成詐騙罪。因本案認定曾維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證據不足,故不能因其客觀行為表現而客觀歸罪。
無罪辯點三:借款人雖提供了虛假材料、夸大資產狀況,但其具有相應的還款能力,且實際上履行了部分的還款行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借款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判例:鄧某甲被判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4)饒中刑二終字第48號
無罪裁判理由:上訴人鄧某甲雖然在評估資產報告中提供了虛假發票、出具虛假證明,借以夸大其資產,但其還是具有相應的履行能力,2011年1月5日上訴人鄧某甲已歸還徐某丙人民幣36萬元,還有一輛價值97800元的汽車抵押給徐某丙,本案現有證據還不足以認定上訴人鄧某甲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該筆借款的目的,故上訴人鄧某甲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辯點四:借款人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沒有實施欺騙行為,雖然借款人是將款項用于高風險的股票、期貨、證券投資,但出借人對此是清楚的,沒有產生認識錯誤,借款人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案例:楊某某、李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4)慶中刑初字第36號
無罪裁判理由:被告人楊積某以支付高息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用于證券、期貨交易,借款時未向被害人李某某隱瞞炒股的事實真相,所借款項也實際用于炒股,客觀上未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被害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楊積某因投資證券、期貨等資金短缺,而自愿以高息給楊積某借款用于投資。被告人楊積某在炒股期間也曾告知過被害人盈虧情況,雖未告知虧損的全部事實,但股市有風險,被害人明知炒股有虧損風險的情況下,為了賺取高額利息隱瞞家人向親戚朋友借款后借給被告人楊積某用于炒股,其亦不存在陷入錯誤認識后作出財產處分的情況。因此被告人楊積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無罪辯點五:借款人沒有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沒有通過欺騙手段取得借款,且未能按時還款時沒有逃匿,并與對方達成還款協議,雙方之間屬于民事、經濟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案例:張某某被控詐騙罪等一案一審判決書,案號:(2015)筑刑二初字第1號
無罪裁判理由:被告人張某某客觀上沒有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省建三公司,省建三公司借款給被告人張某某是基于長期合作建立起來的信任;借款后被告人張某某并未逃匿;雙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就借款歸還問題達成協議;同時被告人張某某具有歸還欠款能力并實際已歸還了該款項。綜上,被告人張某某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雙方之間的借款問題,應以民事法律關系進行調整。
無罪案例:樊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4)同刑初字第90號
無罪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某在與陳某某、陳某某、金某某簽訂協議,收取抵押金或定金時,被害人對煤礦狀況是知情的,也在煤礦做了部分工程。被告人并沒有虛構煤礦經營權、隱瞞煤礦生產狀況,后因煤礦兼并重組無法繼續合作而產生經濟糾紛,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履約不當產生的經濟糾紛,屬民事經濟糾紛。被告人樊某某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客觀上也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應宣告無罪。
無罪辯點六: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款項的目的,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案例:周某某等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7號
無罪裁判理由:雖被告人趙某甲在場見兩方交接該款,但并不能得出趙某甲占有該款的結論。因此,認定被告人趙某甲占有或與周某某共同占有上述款項證據不足。涉案款項均是被告人周某某向同案人蘇某甲、吳某乙所索取,被告人趙某甲從未要求同案人向其交付任何款項;公訴機關亦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趙某甲編造借口以協助周某某索取上述款項,更沒有證據證實趙某甲明知周某某詐騙目的仍予以協助索款,因此,認定被告人趙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綜上,認定被告人趙某甲參與詐騙的證據不足,被告人趙某甲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案例:馮某某被控詐騙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2019)津03刑終92號
無罪裁判理由:吳某以馮某某投資濱州港工程需要資金為名向王某借款時,只有吳某與王某聯系,且借款均以現金方式由吳某接收,馮某某并未參與借款過程,亦未有證據證明馮某某收到借款。馮某某事后在借條上簽字確認借款的事實,亦不能證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馮某某對王某實施詐騙行為。
本院認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馮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故馮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原審判決認定馮某某虛構山東省濱州港防波堤工程投資需要資金的事實并騙取被害人劉某、王某財物,證據不足。上訴人馮某某無罪。
無罪辯點七:借款人通過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取得借款,不存在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騙取財物,后續的以物抵債行為雖存在瑕疵,但抵償物的金額明顯高于債務金額,依法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案例:彭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二審刑事判決書,(2020)湘1126刑初49號、(2020)湘11刑終348號
無罪裁判理由: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彭某某獲取李某1的借款系通過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取得,雖然其企圖以假酒抵債的主觀目的很明確,但根據其抵償給李某1的白酒和紅酒的數量來看,金額已遠遠大于債權本身,故李某1對抵債的酒有可能為假酒應有一定的認識,彭某某“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這一行為特征不明顯。且本案“抵”的性質究竟應認定為“抵償”還是“抵押”尚存在爭論,雖然彭某某出具的“證明”已經明確為“抵償”,但從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以及彭某某提供的轉賬記錄來看,即使這些酒在李某1保管期間,李某1仍然對彭某某進行了催收,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未消滅,借條的原件也仍然在李某1手中,故不宜以詐騙罪對彭某某定罪處刑,對寧遠縣人民檢察院就此提出的抗訴意見應不予支持。
無罪辯點八: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借款人提供的擔保雖存在重復抵押,且借款人向出借人隱瞞了重復抵押的事實,但在借款時抵押物價值基本能夠滿足債務抵償需求,借款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實際執行過程中,因客觀原因導致抵押物不足以抵償債務,亦應認定為民事糾紛,不成立詐騙罪。
無罪案例:劉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黑0225刑初7號
法院裁判理由:本案被告人劉某向被害人梅某借款100萬元,梅某在支付借款時扣除利息,實際支付97萬元,借款時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后劉某陸續按照月息3%償還借款利息近半年。劉某在借款發生時,簽訂了名為買賣實為借款擔保的買賣合同,因劉某對公司財產具有絕對的處分權,不能認定劉某具有詐騙的意思表示和詐騙行為。劉某借款時沒有向梅某說明烘干塔抵押給王某的事實,是民間借貸關系的重復擔保行為,該行為不應被刑法所調整。梅某自認案涉97萬元是民間借貸不是烘干塔的買賣,表明其明知是借款不是買賣,沒有陷入錯誤認識處分借款。盡管現在因人民法院的另案執行行為,造成了劉某的責任財產不足以償還借款,梅某可能有財產損失,但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聯系,梅某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劉某向梅某借款前,因向王某借款120萬將烘干塔抵押給了王某,劉某又向梅某借款97萬元,兩筆借款本金合計217萬元,借款當時烘干塔的價值是207.1萬元,可以認定劉某當時的財產足以抵償債務。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劉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劉某無罪。
無罪辯點九:行為人雖存在“拆東墻補西墻”,但債權明顯高于債務,證明其有實際履行的能力,在案證據亦能夠證明行為人有實際履行的意思表示,并未逃匿,即使最終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也是由于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客觀原因所致,未能完全履行行為應認定為合同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案例:王某某詐騙罪再審刑事判決書,(2018)冀刑再4號
無罪裁判理由:雖然拆東補西,但二經部此時的債權大于債務,簽合同主體及內容真實,并未直接占為己有,也未逃匿。為追索丹東欠款,潘某某、王某某尋求公安、法院幫助,追回了部分貨物與款項,主觀上有積極履約的意思表示。根據1985年0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的通知([85]高檢會[研]字3號)中個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擔保,雖經過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經濟合同糾紛處理的規定,綜合考慮當時的歷史背景、本案具體情況,本起當時按經濟糾紛處理更符合法律規定。綜上,原判認定王某某犯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適用法律錯誤。
無罪辯點十:行為人雖存在虛假擔保,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行為人實施了以借款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詐騙行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行為人對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詐騙犯罪,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犯罪處理。
無罪案例:許某某等被控詐騙罪等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2019)浙刑終188號
法院裁判理由:(一)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許某某實施了以借款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詐騙行為。應當把借款行為與以借款為名實施的詐騙行為區別開來。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行為是基于簽訂、履行借款合同的真實意思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民事法律調整。以借款為名實施的詐騙是沒有歸還借款的意圖,而以借款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是一種侵犯他人財產的違法行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許某某代表DL控股公司向任某1借款系以借款為名騙取他人財物……
(二)在借款型案件中,據以判斷借款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觀情況通常包括:(1)行為人是否采用虛假手段以逃避履行還款義務;(2)行為人有無還款能力;(3)行為人對借款的使用是否正常,是否用于賭博、揮霍、高風險投資和違法犯罪活動等導致借款無法返還的用途;(4)行為人是否積極履行還款義務;(5)行為人取得借款后是否逃匿;等等。綜合本案客觀事實,不足以認定許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審慎把握司法政策,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的入刑標準,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對于加強產權保護、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改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許某某提供虛假擔保的行為雖然違規,但是,對于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應當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司法機關應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嚴禁有罪推定的原則,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應通過嚴格公正的司法保護產權,增強人民群眾財產財富安全感,增強社會信心,形成良好預期,增強各類經濟主體創業創新動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綜上,原判認定被告人許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糾正。
無罪辯點十一:涉案款項去向未予認定,指控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無罪案例:張某某、徐某某被控詐騙罪等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2020)遼05刑終22號
無罪裁判理由:關于原審查明上訴人張某某所犯詐騙罪,一審審理查明事實對被害人損失款項的去向未予認定,無法確定張某某對涉案款項是否具有客觀上的非法占有行為及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原判所列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足以形成排除合理懷疑的認定上訴人張某某犯詐騙罪的唯一結論。故原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無罪辯點十二:對到期未償還借款能否認定詐騙罪,應重點圍繞借款人主體身份是否真實、借款的去向、有無還款能力、有無實際還款行為以及還款態度是否積極等事實,綜合審查判斷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借款人使用真實身份借款,未攜款逃匿,未查明借款人有無還款能力等關鍵事實,僅以借款人到期未能還款而認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
無罪案例:肖某被判詐騙罪再審改判無罪一案,(2020)冀刑再3號
無罪裁判理由:詐騙罪與民事糾紛區別的根本點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肖某向張某某借款300萬元未全部清償的事實清楚。雖然肖某在向張某某借款時公司確實存在資金缺口,但其在借款時以真實身份出具了借條;肖某在借款時的資產狀況偵查機關未進行審計,其在借款時是否具有履約能力的事實不清;肖某在借款后仍從事經營活動,未攜款潛逃,且客觀上有一定還款行為,原判認定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行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
(一)關于被告人采用的欺詐手段
在本案中,肖某供稱其系因資金周轉向張某某借款,未虛構“踢走小股東”等借款理由,但根據被害人張某某陳述、證人胡某某證言,被告人肖某稱因公司想上新項目,但有個小股東不同意,所以想把這個小股東的股權收回來,順利推進新項目為由向張某某借款,雖然肖某為張某某出具的借條未寫明借款事由等內容,但根據相關證據可以認定被告人肖某虛構借款事由的基本事實。雖然肖某虛構了借款事由,但對于借款行為整體而言并非具有絕對否定性作用,對還款行為不存在根本性影響,應屬于民事欺詐。
(二)關于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民間借貸行為中,行為人虛構借款事由向他人借款,但以真實身份出具借條,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亦未攜款逃匿,雖未如約還款,但原判未對被告人履約能力等相關證據查清,認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證據不充分,不應認定為刑事犯罪。
在本案中,根據本案相關證據,肖某在向張某某借款300萬元時,其任咖喱盒子公司董事長,該公司正在運營中,偵查機關未對該公司的市值進行審計;其辯稱房產抵押后的殘值以及其它資產、對外債權足以還清300萬元借款,偵查機關亦未對其資產總體情況進行審計,肖某在向張某某借款時是否具有履約能力的事實不清。肖某向張某某借款后,仍在從事經營活動,并未攜款潛逃。肖某與張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證實,其在借款到期后,將其擁有的清大餐研商務俱樂部有限公司全部出資轉讓給張某某,客觀上有一定的還款行為。雖然在借款用途上肖某存在虛構的行為,但綜合本案分析,原判認定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行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
無罪辯點十三:借款人沒有將款項用于約定的借款用途,也沒有能夠按時還款,但沒有按時還款系因資金周轉困難的客觀原因所致,在案證據證明借款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借款的故意,且借款人積極創造條件還款,雙方之間屬于民間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案例:陳某被判詐騙罪再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9)湘0407刑再1號
無罪裁判理由:結合本案再審中公訴機關出示的新證據和原審證據,陳某與謝某進、謝某之間的借款是民間借貸糾紛,屬于民法調整范圍。雖然陳某將借來的錢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沒有將該筆借款用于借款時向借款人說明的借款名目,也沒有按約定如期歸還借款,但陳某在借款之前就向謝某出具了借條,沒有如期還款的原因是因為資金周轉困難,其本身沒有非法占有20萬元借款的主觀故意,在公安機關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后,想辦法償還了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陳某與謝某之間的借款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而非詐騙行為……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原審被告人陳某無罪。
無罪辯點十四: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借款人沒有還款能力,或者沒有還款意愿,且其不具有逃匿等情節,無法證明借款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案例:王某某詐騙再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20)遼10刑再6號
無罪裁判理由:關于原審上訴人王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經查,本案中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將租用來的車抵押給“愛車幫”借款60000元,約定期限為1個月,還款期限為2016年11月10日17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中如實填寫了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和聯系方式。在“愛車幫”發現被抵押車輛被租車公司強行開走以后,打電話找王某某,王某某也去了,表明其在借款以后并未逃匿躲藏,隨后,其母親于2016年10月31日將60000元全部返還“愛車幫”,此時借款期限尚未屆滿。以上事實無法認定王某某沒有還款能力或主觀上不想還款,即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該筆借款目的的證據不充分。
關于原審上訴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是“愛車幫”負責人徐某1讓其偽造租用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車輛買賣協議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王某某向“愛車幫”借款60000元,預扣一個月利息9500元,實際借款本金50500元,明顯為高利放貸,結合簽訂車輛買賣合同和車輛質押合同的細節,該辯解及辯護意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納。對檢察機關認為現有證據認定王某某構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原審認定原審上訴人王某某構成詐騙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再審依法應予改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原審上訴人王某某無罪。
無罪辯點十五:對方明知借款人出具虛假抵押材料,借款人沒有欺騙行為,對方也沒有被騙,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案例:李某、王某涉嫌詐騙罪再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20)吉0723刑再1號
無罪裁判理由:原審判決認定的被告人李某、王某以假房產證作抵押,騙取高某信任,在其處借款的事實,因證據發生變化,原審判決對該事實的認定存在錯誤,應予糾正。根據當庭出示的本院在審理(2019)吉0723刑初149號被告人金某、劉某、高某、單某等人敲詐勒索、詐騙、誣告陷害等案件中的相關證據,足以證明金某明知李某、王某以假房照做抵押借款的事實,故原審被告人李某、王某借款不存在詐騙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詐騙罪,原審被告人王某無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