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近期,兩高在最新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特別規定: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對此,近期有當事人咨詢金律師時問,“羈押期間表現好”是否就一定能減少基礎刑10%左右?
其實,這項新的量刑規定,目的是為了配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傲b押期間表現好”的審查標準是什么?其實質上包括了是否遵守監規、是否認罪悔罪、是否配合辦案機關訊問和調查,甚至還會包括認罪態度如何、是否認罰等多個方面。
因此,對于刑事案件來說,如果當事人僅有一個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其適用時還會相對簡單。比如對于自首情節,《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罰?!?/p>
此時,法院綜合案件情況,針對當事人具體涉案情節,確定最終自首在案件中從輕、減輕量刑的比例即可。
但是,如果當事人同時具備多個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當事人最終從輕、減輕量刑的幅度,絕不是簡單的數學加減法。
最新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了近20種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其中較典型且普遍適用的情節:未遂犯、從犯、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立功、退賠退贓、積極賠償取得諒解、達成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認罪認罰等等。
試想:一個當事人如果涉嫌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基礎刑期為10年以上,但同時具備從犯、自首、認罪認罰、羈押期間表現良好等量刑情節,最終也不可能減少基準刑的(50%+40%+30%+10%)。這里既包括每個量刑情節應適用的幅度問題,同時包括多個量刑情節如何“綜合平衡”適用的問題。
且上述多個量刑情節,其內涵和適用要求,或多或少都有包含或交叉關系,即使刑法理論上規定部分量刑情節應單獨適用,但司法實務中辦案機關一般都會“綜合判斷”。
所以,當事人多個量刑情節的情況下,最終到底“減”多少?還是要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前面的“量刑的基本方法”等規定,以免造成誤解和錯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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