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筆者在2020年經辦的一起“現金貸”涉套路貸犯罪的案件,公訴機關以當事人小剛(化名)涉嫌兩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公訴至法院。經辯護后,指控的犯罪金額大幅降低,雖未改變案件定性,但最終量刑比預期量刑少了3年有余,辯護效果也算可見。現將該案進行簡單梳理后,行文如下,供各方指正。
文 | 朋禮松 律師
在打擊“套路貸”犯罪的浪潮下,相較于傳統的“套路貸”,可以說現金貸是排位相對靠后的,但波及范圍卻是最廣的。這是一起于2020年接手的“現金貸”案件,我是審判階段介入的。我的當事人小剛(化名),是涉案現金貸公司的催收小組組長(之前曾擔任過組員),被公訴機關指控為兩罪: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按照《起訴書》的指控,小剛涉及詐騙既遂金額331余萬元,涉及敲詐勒索金額63余萬元。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曾向其告知,是否愿意認罪認罰。其雖有認罪態度,但對公訴機關給出的量刑建議(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不認可,故而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起訴書》指控事實
在拿到案卷并閱卷后,我也與當事人小剛會見核實了相關案件細節。一開始小剛還有所動搖,并問我是否可以補簽認罪認罰具結書。后經過輔導及法律解釋,小剛同意暫時先不簽署具結書,后經其同意,敲定的辯護策略是以“輕罪”辯護及數額辯護為主,輔以從犯的減輕處罰辯護;而當事人自己選擇認罪,并保持對犯罪金額的疑問。
開庭審理過程中,律師針對案件的定性,分別就不構成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涉案公司及相關人員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向借款人出借款項、收款過程中,雖存在“砍頭息”以及逾期費過高等情況,但借款人對實際借得款項、還款數額、還款周期,事先知情,至少無法排除借款人事先知情的合理懷疑,《起訴書》指控涉案公司在放貸模式中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此認定小剛構成詐騙罪亦存在證據不足。
在案證據(包括同案人員、借款人的相關訊問或詢問筆錄)基本能夠指向,借款人對實際借得款項、還款數額、還款周期等事項是知情的;此外即使部分人員不知情,但因在案證據中對此情形的認定存在矛盾,也無法排除借款人知情的合理懷疑;
向借款人催收的手續費、違約金、逾期費并不存在“虛構”情形,上述費用即使明顯過高,但并不屬于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小剛對公司發放貸款的具體細節(如借款到手金額、利息扣除、逾期規則、逾期費用等有無事先向借款人告知)并不存在明確的“主觀明知”,這一事實也直接指向小剛主觀上并無詐騙罪的犯罪故意。
「2」結合現有法律規定及規范性文件的指導精神,小剛客觀上所實施催收行為的性質,依法也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小剛不能直接被評價為“套路貸”犯罪的共犯;
結合其主觀明知情況,小剛等人在催收過程中所使用的一系列催收手段,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
相關既判案例亦能佐證,對小剛這類催收人員所涉催收行為的定性,不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亦可作為本案審判時的參考。
除此之處,案件的另一核心爭議焦點就是涉案犯罪金額的認定。要知道,在現金貸涉“套路貸”犯罪案件中,因大多涉及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而犯罪金額作為該兩罪的核心量刑要素,其準確與否則顯得至關重要。犯罪數額的多與少,不僅關乎著量刑幅度的適用,也一并影響著當事人最后的退贓金額及罰金數額。
面對本案公訴機關對小剛的指控,涉及詐騙數額既遂331余萬元,涉及敲詐勒索金額63余萬元。如果按照浙江省對該兩罪的數額標準,在不考慮其他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前提下,均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進行量刑。面對如此指控,律師也從現有指控邏輯出發,試圖盡量推翻公訴機關的指控賴以依據的《專項審核報告》。正如律師在辯護意見中所提·:
「3」本案《起訴書》依據《專項審核報告》認定小剛的涉案數額,因《專項審核報告》的客觀真實性存疑,且相關核算數據亦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專項審核報告》所依據的基礎財務數據來源于同案證人提供的U盤,但因原始存儲介質未作有效封存,且相應電子數據的提取不符合程序規范,取證不合法,原始數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均存在問題;
因《專項審核報告》依據前述U盤內提取的數據作為審計材料,以致其客觀性、真實性亦存疑;
《專項審核報告》所認定的涉案金額與小剛的業績提成數額所對應的實際業績存在較大出入,《專項審核報告》亦不足以采信。
案件開庭結束后,辯護人還搜集、整理了部分類似裁判案例,并以《類案檢索報告》的形式遞交給了承辦法官,期間也適時跟法官溝通著案件情況及進展。不久,在開庭一個半月后,法院便通知二次開庭(實則還要宣判)。在這次庭審中,檢方卻主動提出可以走認罪認罰程序,量刑建議也大幅降低。按照實務中的一般操作經驗,檢方的此次認罪認罰,估計也提前知會過法官,結合前期與承辦法官的溝通,我們也深知案件定性,法院不太會有“改動”,但是犯罪金額估計會有所調整,經過征詢當事人小剛的意見,通過庭后部分退贓(家屬也實在拿不出多少錢),最后簽署了相應的具結書,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二罪并罰,換得建議量刑四年六個月。
當天法院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判決。拿到判決書后,對照之前《起訴書》的指控,雖未能撼動案件的定性,但是詐騙金額從331余萬元降低至69萬余元,敲詐勒索金額從63余萬元降低至18萬余元;相較于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向小剛表明的量刑有期徒刑7-8年,最后案件的實際量刑也降低了3年多。作為辯護律師,雖然我仍心有不甘,但當事人小剛已經表示滿意了。
《判決書》認定事實
拿到判決書后的那一周,我便去看守所會見了小剛,一是做常規的判后回訪答疑,二是告知上訴事宜。我依稀記得,當我問他對判決結果有何想法之時,小剛臉上神情有所釋然,并無第一次見他時的慌張與猶豫,其回答道, “我沒有什么其他想法,這個結果已經很好了,我真沒想到會有這個結果,謝謝你朋律師”
是的,我也沒有預料到會有這個結果,這可能就是刑事辯護的常態——在絕大多數案件之中,在法院未作出判決之前,我們幾乎不可能知道會是以何種結果出現,即使是那些我們自認為不容質疑的“無罪”案件,或者認為法院理應有所作為、有所改變的案件。
做刑事案件,我一定是為了追求“好結果”而去的,而一份讓辯護工作有所“呈現”的法律文書,則是最為體現辯護努力的“憑證”。在刑事辯護效果越發式微的現狀下,仍要在個案中朝著一份份有力的憑證去努力,那里面不僅閃耀著法律對每一個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那里面也是每一個當事人的人生。
@刑辯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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