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23集 第1362號
陳寅崗等人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詐騙案
——如何認定與處理“套路貸”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寅崗,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韓世平,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偉斌,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俞果,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敏,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葛冬亮,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2016年9月30日被速捕。
被告人曹一帆,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2016年10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文正,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2016年9月30日被速捕。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分別對陳寅崗等八名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陳寅崗及其辯護人提出:陳寅崗與許嘉平之間是自愿合意的高利借貸關系,不屬于套路貸,指控陳寅崗敲詐勒索許嘉平的數額有誤。
被告人韓世平、魏偉斌、俞果及其護人提出:指控敲詐勒索許嘉平60萬元中包含合法債權;韓世平等人向李淳、姜鳳慶、呂衛東提起虛假訴訟行為,應當認定為虛假訴訟罪。
(被告人朱敏、東亮、徐文正的辯解及辯護人意見略。)
被告人曹一帆及其護人提出:曹一帆提起虛假訴訟,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詐騙罪,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論處;曹一帆系從犯,且系犯罪中止。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査明:
自2014年起,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以個人名義發放高利貸。2016年3月,陳寅崗、韓世平和被告人魏偉斌、俞果等人經商議注冊成立上海衡燊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燊公司),由俞果擔任法定代表人,并租借上海市虹口區天寶路578號1108室作為辦公地從事高利貸業務。根據約定,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各抽取高利貸業務盈利的30%作為提成,俞果抽取盈利的10%作為提成。被告人朱敏、徐文正、葛冬亮及陳凱(另案處理)作為業務員,按月領取工資報酬。
(一) 關于被告人陳寅崗等人對許嘉平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的事實
2016年4月25日上午,許嘉平向被告人陳寅崗等人借款20萬元并承諾當日還款。當日13時許,俞果將20萬元匯入許嘉平銀行賬戶后,跟隨許嘉平以確保其還款。在得知許嘉平當日無法歸還上述錢款后,陳寅崗糾集被告人韓世平、朱敏、徐文正、葛冬亮及陳凱至上海市靜安區靈石路近共和新路處向許嘉平討要錢款未果,于18時許將許嘉平強行帶至被告人魏偉斌登記開房的上海市靜安區海防路381號浦江之星酒店8223號房間,在車上陳寅崗、徐文正毆打許嘉平并言語威脅。后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俞果、朱敏、徐文正、陳凱在該房間內對許嘉平實施看管,陳寅崗向許嘉平討要當日欠款20萬元及所謂此前所欠本息合計60余萬元。在此期間,陳寅崗、徐文正毆打許嘉平。許嘉平被迫通過家人籌集錢款,并陸續以銀行、支付寶、微信轉賬及取現等方式,直至次日凌晨歸還陳寅崗等人20.5萬元。
隨后,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又以許嘉平仍欠陳寅崗、韓世平本金及利息合計60萬元未還為由,要求許嘉平在4月26日中午前支付60萬元結清債務。2016年4月26日凌晨0時40分許,陳寅崗和被告人朱敏、徐文正等人駕車將許嘉平押送至許嘉平父親居住的小區門口,陳寅崗、朱敏等人繼續向許嘉平父親強行索要60萬元。許嘉平及其父親被迫同意后,陳寅崗等人才將許嘉平放行。當日上午,陳寅崗伙同朱敏、俞果繼續向許嘉平索要上述錢款,許嘉平被迫籌集60萬元并以現金和轉賬方式支付給陳寅崗等人,其中韓世平分得18萬元。后陳寅崗等人表示已經與許嘉平結清債務并歸還了所有欠條。
同年5月,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俞果、朱敏、葛冬亮等人赴泰國旅游期間,因對許嘉平上月為陳寅崗等人訂購的泰國旅游行程不滿,經共同商議,以葛冬亮留存的一張本應歸還許嘉平的20萬元借條,再次對許嘉平實施敲詐勒索。同月17日,陳寅崗指使朱敏打電話給許嘉平,以持有該借條為由向許嘉平勒索錢款。許嘉平被迫于同月20日、24日通過轉賬向俞果、朱敏的賬戶支付7萬元,后冬亮受陳寅崗指使將該借條歸還給許嘉平。
(二) 關于被告人陳寅崗對呂衛東實施敲詐勒索、訴訟詐騙的事實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呂衛東至上海市虹口區天寶路578號1108室衡燊公司,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個人房屋產權調查等材料欲借款15萬元,呂衛東寫下借款25萬元的借條、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后,由被告人俞果和徐文正帶至銀行走賬。后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等人發現呂衛東隱瞞房屋已有抵押的情況并未放款。朱敏、徐文正還對呂衛東實施毆打,其中徐文正持電擊器毆打呂衛東。當晚,陳寅崗、韓世平、朱敏、俞果、魏偉斌、徐文正共同商議,由朱敏和韓世平先后電話聯系呂衛東,以持有借條和相關證件、資料等向呂衛東勒索錢款4萬元,后呂衛東并未支付相關錢款。
同年6月,被告人陳寅崗向韓世平、魏偉斌、俞果等人提議,欲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逼迫呂衛東還款。被告人曹一帆在明知呂衛東遭受毆打但實際并未借得任何錢款的情況下,仍接受陳寅崗、俞果的委托,改個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地點,并于同月27日以虛構的呂衛東借得25萬元且未歸還的事實,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呂衛東賠償本金25萬元及相應利息。同年7月14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凍結呂衛東名下銀行存款25萬元,不足部分則査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同年8月8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曹一帆作為俞果的委托代理人,虛構呂衛東向俞果借款25萬元的事實,并在舉證環節向法庭提供虛假證據。同年9月8日,曹一帆在得知陳寅崗等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申請撤訴及解除訴訟保全。
(三) 關于被告人陳寅崗等人對姜鳳慶實施訴訟詐騙的事實
2016年4月11日,姜鳳慶至上海市虹口區天寶路578號1108室衡燊公司借款,實際借得28.8萬元,但寫下借款70萬元借條并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姜鳳慶于次月歸還2萬元。
同年6月,被告人陳寅崗向被告人韓世平、魏偉斌、俞果等人提議,欲委托律師通過訴訟、査封房產等方式逼迫姜風慶還款。曹一帆在明知姜鳳慶實際借款與借條、合同金額明顯不符的情況下,仍接受陳寅崗、俞果等人的委托,篡改個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地點,并于同月27日,以捏造的姜鳳慶借款70萬元的事實,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姜鳳慶賠償本金70萬元及相應利息。同年7月14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凍結姜風慶名下銀行存款70萬元,不足部分則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同年8月8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曹一帆作為俞果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中隱瞞姜風慶實際借款28.8萬元并已歸還2萬元,虛構姜風慶向俞果借款70萬元且未歸還的事實,并在舉證環節向法庭提供虛假證據。同年9月8日,曹一帆在得知陳寅崗等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申請撤訴及解除訴訟保全。
(四) 關于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對李淳實施訴訟詐騙的事實
2014年8月26日、27日,被害人李淳向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借款5萬元,但應二人要求寫下借款10萬元借條。同年8月至11月,李淳應陳寅崗、韓世平要求向二人還款6.3萬元。2015年1月12日,陳寅崗、韓世平明知李淳實際借款5萬元,仍虛構李淳向其借款10萬元未歸還的事實,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年4月29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李淳返還陳寅崗本金10萬元及相應利息、律師服務費等。李淳提出上訴,后因未繳納訴訟費按撤訴處理,一審判決已生效,但李淳并未履行該判決。
2016年9月1日、2日,公安人員先后將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朱敏、俞果、徐文正、葛冬亮抓獲,同時查獲手銬、電擊器、催淚噴射器、甩棍、個人借貸合同借條、收據、身份證件、錢款等物品;同月28日,公安人員將曹一帆抓獲。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俞果、朱敏、徐文正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陳寅崗、韓世平、俞果、朱敏、徐文正、魏偉斌、冬亮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俞果、曹一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企圖通過惡意、虛假訴訟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從重懲處。對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俞果、朱敏、徐文正予以數罪并罰。在詐騙犯罪中,陳寅崗、曹一帆等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在訴訟詐騙中,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俞果意圖利用司法機關的強制力,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如該行為一得逞,將極大損害司法機關在民眾中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故對上述被告人應當酌情從重處罰。曹一帆身為律師,利用法律專業知識,與犯罪分子相勾結,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應當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百六十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陳寅崗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ニ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四萬元。
2.被告人韓世平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
3.被告人魏偉斌犯非法拘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
4. 被告人俞果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
5.被告人朱敏犯非法拘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6.被告人徐文正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7.被告人葛冬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8.被告人曹一帆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9.責令退賠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許嘉平;犯罪工具等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曹一帆等人不服,以陳寅崗、韓世平與許嘉平之間僅是民間借貸關系,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屬于套路貸,陳寅崗韓世平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在訴訟詐騙中,陳寅崗、韓世平對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目的是取回本金,并不是非法占有虛高的借款金額,不構成詐騸罪;曹一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僅是充當了訴訟代理人的角色,不構成詐騙罪,對曹一帆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論處;曹一帆在公安機關尚未調查他涉嫌的兩起民事訴訟的情況下,主動提出撤訴,并有效制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具有主動性和自愿性,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等為由提出上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均不能成立。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一)如何認定與處理“套路貸”性質的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實施虛假訴訟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又構成詐騙罪的,應當如何定罪處罰?
三、裁判理由
(一)“套路貸”犯罪的司法認定
1.“套路貸”犯罪與民間高利貸的區別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由于“套路貸”犯罪通常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因此實踐中很容易將“套路貸”與民間高利貸混淆,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區分。
一是行為目的方面?!疤茁焚J”中的“借款”不過是行為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借口,行為人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之實,其目的是侵占他人的財產。而高利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合同約定收回本金和高額利息,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二是侵害客體方面?!疤茁焚J”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三是法律后果方面?!疤茁焚J”在本質上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護。而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是合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2. 結合“套路貸”犯罪的主要特征、性質等對本案進行分析
綜合全案證據,我們認為,本案中被告人陳寅崗等人的行為完全符合“套路貸”犯罪的主要特征,理由如下:
一是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引誘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從2016年3月開始,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俞果等人經商議成立衡樂公司,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義對外宣傳、招攬生意。在日常業務中,陳寅崗等人一般以“行業規矩”“保證金”等名目誘騙被害人簽訂金虛高的借款同、租賃合同等,并以俞果個人名義與被害人簽訂上述合同,以制造個人民間借貸假象。
二是制造銀行流水痕跡以掩蓋被害人真實借款數額。如姜鳳慶僅借28.8萬元,但寫下借款70萬元的借條并簽訂《個人借款合同》。被告人陳寅崗等人在與姜鳳慶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后,將姜鳳慶帶至銀行進行走賬,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已經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假象。陳寅崗等人通過資金走賬的形式,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取得與借條、借款合同等致的證據材料,為其之后提起虛假訴訟,索要被害人錢款等做好“充分準備”。
三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軟硬兼施強行索取“債務”。被告人陳寅崗等人采取非法拘禁、威脅、用留存的本應歸還許嘉平的借條為要挾等手段,向許嘉平及其親屬強行索要錢款67萬元;明知呂衛東實際上未獲得借款、姜風慶已經歸還部分借款的事實,與身為律師的曹一帆串通,篡改合同訂立地,以虛構的債權債務關系或者夸大借款數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企圖通過法院勝訴判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產。
3.對“套路貸”犯罪案件的處理
“套路貸”犯罪具有共通的模式和類型化特征,因此把這一系列行為統稱為一個“套路”?!疤茁焚J”犯罪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還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賣房抵債、自殺等嚴重后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對“套路貸”犯應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
“套路貸”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應當以侵財類犯罪定罪處罰。對于行為人以“保證金”“中介費”“違約金”等虛假理由,非法占有的被害人的財物,應全部計入犯罪數額。如果行為人在索債時使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使用暴力、脅迫等方法,符合非法拘罪、敲詐勒索罪或者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定罪處罰。對于“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數罪并罰或者擇一重處。
由于“套路貸”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審判中應當用準、用足用好法律,對于“套路貸”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要依法從嚴懲處。同時,對于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情節的犯罪分子,要兌現政策,深入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二)被告人實施虛假訴訟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又構成詐騙罪的,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所謂虛假訴訟,是指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虛假訴訟嚴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損害人民法院的權威,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為有效規制虛假訴訟行為,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虛假訴訟罪,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虛假訴訟罪在具體適用中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本案中,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曹一帆等人隱瞞呂衛東實際上未獲得借款、李淳已經歸還全部借款的情況下,事先共謀,以不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企圖通過法院勝訴判決,占有被害人的財產。上述行為妨礙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同時,陳寅崗、韓世平、曹一帆等人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通過提供虛假證據,隱瞞真相的方式,意圖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他人財產,其行為亦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作為侵財犯罪,以行為人實際取得財物作為既遂的標準;而虛假訴訟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既遂標準。
本案中,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以李淳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要求李淳還款1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律師費等,并在庭審過程中出示了虛假證據。后法院作出了支持陳寅崗、韓世平訴請的判決,但李淳未履行該判決。陳寅崗等人還以呂衛東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并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呂衛東還款25萬元支付相應利息。后法院作出裁定,凍結呂衛東名下銀行存款25萬元,不足部分則査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在法院開庭審理上述案件后,被告人曹一帆告知陳寅崗等人,法官對曹一帆提供的借款協議等證據的真實性產生懷疑。曹一帆詢問陳寅崗等人是否撤訴,陳寅崗了解到俞果和呂衛東在銀行走賬時的監控記錄已經超過保存期限,遂表示不撤訴。俞果和曹一帆也未表示反對。2016年9月1日,公安人員將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俞果等人抓獲。同月8日,曹一帆在得知陳寅崗等人被公安人員抓獲的情況下,才向法院申請撤訴以及解除相關訴訟保全措施??梢姡愐鷯?、韓世平、曹一帆等人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抑或隱瞞借款人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開庭審理、作出裁判文書。行為人的行為已經妨害了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因此,陳寅崗、韓世平、曹一帆等人構成虛假訴訟罪的既遂。但是,就詐騙罪而言,因李淳未履行法院判決;陳寅崗、韓世平等人被公安人員抓獲;曹一帆在得知陳寅崗、韓世平等人被抓后,才不得已向法院申請撤訴以及解除相關訴訟保全措施,陳寅崗、曹一帆等人均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詐騙犯罪未能得逞,屬于犯罪未遂。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既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又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被告人陳寅崗、曹一帆等人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則法定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如果對陳寅崗、曹一帆等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則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因此,對陳寅崗、曹一帆等人應當以處罰較重的詐騙罪定罪從重處罰,同時考慮他們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曹一帆身為執業律師,卻與陳寅崗等人相勾結,藐視法律,欺騙法庭,積極實施詐騙行為,極大地破壞了司法公信力,應當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綜上,通過本案的審理,人民法院依法嚴懲了“套路貸”犯罪,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撰稿: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沈言 王霏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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